2019年8月11日,大批示威者在尖沙咀警署外彌敦道一帶集結,並向警署投擲汽油彈及其他物件,令一名在警署內的警員二級燒傷。警方當日拘捕多人,其中10名男女被控暴動罪,2人早前認罪,餘下8人否認控罪受審,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裁定其中7人暴動罪成。
10名被告依次為李穎淇、一名17歲男生、廖偉明、莊嘉灝、聶家寶、黃千溥、羅後成、蕭呈希、潘冠雄和羅漢銘,當中李穎淇和聶家寶開審前已承認暴動罪。
王詩麗裁決時指,被告被捕時身穿黑衣,戴頭盔、防毒面罩、口罩等裝備掩飾身份保護自己,其中廖偉明和莊嘉灝穿護甲等儼如戰服,準備好隨時作戰,肯定其唯一意圖為參與暴動。法官又指,眾被告必定聽到、看到警方警告,知悉現場正發生暴動,有時間、有機會卻不離開,是主動置身暴動現場。
王官考慮到其被捕位置、身上衣物裝備,眾被告絕非無緣無故到現場,而是到場成為暴動一員,互相鼓勵壯大聲勢,有共同目的破壞社會安寧,裁定當中7名被告暴動罪成。
至於其中一名被告羅漢銘,另被控無牌管有9枚使用過催淚彈殼,王官指催淚彈殼藏於背囊內,有一定重量,認為被告必然知情,故裁定罪成。法官指,被告作供時稱案發當日到現場拍攝示威現場,為製作微電影,但被捕時身上並無攝影器材,被告解釋器材遺漏於別處,情節牽強、矛盾又不合理。
至於唯一脫罪的被告社工蕭呈希,法官宣判無罪時,有旁聽人士拍掌,即遭王官狠斥:「呢度唔係紅館」。王官又鄭重指,本案有汽油彈「掉咗落警署」有一定嚴重性,把案件押後至8月19日判刑,期間九名被告全部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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