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刑時引用梁子揚案判詞,指理大暴動事件「令整個尖東陷入多天混亂」,判刑起點理應為54個月。//
2019年11月理工大學發生暴動,示威者佔據理大後向警方防線投擲硬物、汽油彈和射箭等。4名男子於11月19日在理大附近或走出理大時被捕,至2024年6月26日再被警方拘捕及落案起訴暴動罪。4男早前承認控罪,法官李俊文今日(8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時指,本案涉及理大暴動事件,其人數、規模、犯案歷時、對財物的損害及對公眾造成的滋擾極為嚴重,終判處4人分別監禁30個月至37個月。
被告為24歲學生張頌堯、30歲張展銘、23歲地盤工人陳俊僖、34歲前教師陳沅銘,4人承認於2019年11月14日至20日在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另外,同案被告黎駿杰於2024年10月缺席聆訊,法庭已發出拘捕令。
李官判刑時指,暴動是嚴重罪行,法庭已就理大暴動事件進行過多次判刑,在相類的暴動案中,若被告沒有主動攻擊警方的量刑起點不少於3年,判刑時亦不可單憑個別參與者的行為而單獨處理案件,暴動案屬他人倚仗人多勢眾而作出暴力行為,故要大力阻嚇以暴力手段進行的大規模行動。而本案涉及理大事件,其暴動人數、規模、犯案歷時、對財物的損害及對公眾造成的滋擾極為嚴重,李官引述梁子揚案判詞提及,理大暴動事件「令整個尖東陷入多天混亂」,判刑起點理應為54個月。
李官在考慮被告的個別情況等後,判處張頌堯入獄30個月;張展銘判囚37個月;陳俊僖則案發時身上有鐵錘,汽油彈上有其指紋,考慮到他年幼犯案但因案件延誤至失去其他判刑選項,判監32個月;至於陳沅銘,辯方曾指他於案發後在泰國清邁遭拐騙至詐騙園區受虐,回港後又因毒品案被判監18年半,但李官指心理報告顯示陳沒有受重大創傷,毒品案與本案屬獨立案件,陳面對如今的狀況實屬「咎由自取」,故就本案判其入獄37個月並與毒品案分期執行。
圖片來源: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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