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嚴重】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引2案例證襲警屬嚴重罪行,理應判監。
【罪行嚴重】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引2案例證襲警屬嚴重罪行,理應判監。

江樂士接受傳媒查詢時直指,區諾軒的判刑明顯不足,主審法官判刑時犯了原則性錯誤,建議政府考慮覆核刑期。他更提出兩個案例,指襲警是嚴重罪行,通常應判處監禁。

 

其中一個案例為2002年3月的HKSAR v Chan Hung-yau,案中一名吸毒者推倒一名正在拘捕他的警員,主審的高院法官馬永新指:「襲警毫無疑問是嚴重罪行,除非情況非常特殊,否則應該判監。」江樂士指,區諾軒案中顯然沒有「特殊情況」,而區在兩項單獨的襲警罪行中皆被定罪,主審裁判官應遵循高院的判刑指引。

 

另一個宗則是1994年的 R v Fung Chi-sang案 ,法官David Leonard指:「必須普遍認識到,對執行職務的警察施襲,是法院總會認為是一件嚴重的事情,通常應判處監禁刑罰。」又指「法院應證明,警務人員執行職責時應受到保護,免受襲擊行為侵害。」

 

區諾軒去年8月的反修例遊行後,以「大聲公」在執勤的警員耳邊說話又敲打警員的盾牌,裁定兩項襲警罪罪成,判罰140小時社會服務令。區在庭上求情時稱對事件感後悔,但庭外則變臉稱「堅信自己無罪」並聲言要提出上訴。

 

香港社會絶對唔可以縱容呢襲警劣行,必須嚴懲,而家江樂士搵埋案例教路,律政司啲官員都應該要聽吓呢位前輩的忠告了。

 

圖片來源:大公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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