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文章】德國對言論自由的限制
【獨家文章】德國對言論自由的限制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因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成立,被判監禁20年。德國公共廣播機構不甘寂寞,為了尋求存在感,特意在近期給黎智英頒發一個言論自由獎,據說是為了表彰他「甘冒巨大的個人風險以捍衛香港的新聞自由」。德國之聲(DW)台長馬聲(Barbara Massing)居然違背其作為新聞媒體人的職業道德(追求真理、客觀公正、社會責任),胡說什麼黎智英只是在履行一個新聞人的天職,根本不應受到懲罰;而他創辦的《蘋果日報》,既為不少新聞工作者提供自由報道的空間,亦為香港的民主運動發聲,頒發自由獎給他亦是讚揚他對民主價值必不可少的貢獻。黎智英及其《蘋果日報》給香港造成了巨大危害,這只有在香港生活的人士才能深切感受。所以,這個言論自由獎反而照出了這些機構及人士的顛倒黑白和居心不良。


這些吹捧黎智英的機構及人士,真應該去好好學習德國法律關於言論自由的規定。眾所周知,德國採用「防禦性民主」概念,即自由不應被用來顛覆自由制度。換句話說,在德國,言論自由並非絕對。例如,德國禁止否認納粹罪行;禁止贊同、美化或為納粹暴力和專制統治辯解;禁止仇恨言論等。這些機構及人士不可能不知道。反觀黎智英,其多年來假借新聞工作、民主自由之名,利用其媒體平台作政治工具,不僅實施了煽動仇恨和禍國害港行爲,還呼籲外國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制裁中國及香港特區官員。這些超出言論自由範疇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當然要受到法律的懲罰。


無獨有偶,在德國之聲頒發言論自由獎予黎智英的同一天,無國界記者組織公布所謂「全球新聞自由指數報告」,將香港繼續排在第140位。其中一個理由就是黎智英被判刑20年。基於前述理由,這個組織的行為也是必須譴責的。


無國界記者(RSF)之所以稱為「無國界」,恐怕自以為言論自由可以超越「國界」和不受約束。其自稱是為了發揚《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的精神,卻不理《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的規定。《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這只是屬於一般原則,但也有例外。必須看到,這個地球上的每個國家都是有國界的,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不會容忍無底線的言論自由。正因為如此,《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明確授權各個國家為了「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之目的,可以通過立法限制或禁止某些言論自由發表。


權利與義務是一個兩面體,不能只強調一面而忽略另一面。這些機構及人士如果連這個都不懂,那就要去惡補法律課了。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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