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關注】黎智英及黃偉強隱瞞壹傳媒違契欺詐罪成 官押12.10判刑
【公眾關注】黎智英及黃偉強隱瞞壹傳媒違契欺詐罪成 官押12.10判刑

《港人講地》於2020年4月率先踢爆,前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及前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嫌違反租契而容許力高顧問公司使用蘋果大樓,並隱瞞業主科技園公司,兩人被控欺詐罪。經審訊後兩人早前均被裁定罪成,案件原定今日(24日)在區域法院判刑,但法官陳廣池表示希望待黎智英另案在高院上訴庭完結後再處理,現階段尚有疑慮需控辯雙方達成共識,而本案獲大眾高度關注,需時準備書面判刑理由。代表黎的資深大律師求情指,黎教育程度不高,他60年代來港發展後白手興家,使《蘋果日報》逐漸成為全港最暢銷報紙,又稱本案非經精密計劃,主因是為求方便,不過法官質疑此說法。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下周六)判刑,黎和黃分別繼續還押和准保釋。


黎智英因參與2019年8月18日的未經批准集結而被判監12個月,他就定罪及刑期上訴,高院上訴庭會在下周一(28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陳官甫開庭便去函控辯雙方,表示擬押後判刑,代表黎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及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均稱不反對。陳官要求雙方確認科技園的損失或蘋果印刷的得益,亦指示辯方確認本案是否涉誠信問題,此部分或需在求情中陳述。另外,陳官稱不排除會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168E條訂下取消資格令,即凡任何人裁定干犯可公訴罪行,不能再干涉公司的管理或業務事宜,最長為10年。


74歲的黎智英和59歲的黃偉強分別被控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和2016年1月1日至前年5月19日期間,向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並非按1995年10月24日提案計劃書、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同日所訂的租契協議及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而使用,並以此意圖詐騙而誘使科技園公司沒有採取行動執行其在租契下的權利,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陳政龍表示,2008年至2016年期間,力高給予蘋果印刷的租金約119萬元,若按照控方的計算方法,力高的得益應為實際交出的租金,與該單位在該地段的估值之間所節省的金額。陳官問及,法庭有否基礎推論力高在08年前已需交租,陳回應公司只就有發生的事作紀錄,又言「節省」一說其實「講唔通」,蘋果的資產總值以數十億元計算,涉案租金微不足道,犯案主要原因是為求方便,令力高不用在外另覓單位。陳官再質疑,若只為求方便,根本連租金也不用繳交,蘋果印刷卻「揸正嚟做」,「單位、差餉⋯⋯計足㗎喎,好似唔係親生仔咁樣。」陳進一步解釋,此為最理想做法,因涉及協同交易,有機會損害公司一方利益而遭股東反對。


至於科技園的得益,陳稱是科技園人員巡查時發現有問題後可採取的行動,惟這不能量化。陳認為黎只涉違反合約上的責任,而非誠信問題,況且他已屆74歲高齡,無甚機會接觸業務管理,再討論下去並不實際。陳求情指,黎智英童年時在廣東接受教育至小學程度,1960年代移居香港,曾經在手套工廠工作,之後成立衣服品牌Giordano,至90年代將股權賣出發展傳媒生意,可謂白手興家。黎智英起初成立《壹週刊》,至1995年成立《蘋果日報》,更首推以動畫形式報道新聞,蘋果逐漸成為全港最暢銷報紙。


陳續指,力高只佔大樓面積0.16%,且有列明租用地址,即使法庭已裁定黎有詐騙意圖,但並非精密計劃,不是出於金錢動機。陳肯定涉案時間達22年之久,然而程度不算嚴重,蘋果員工亦未必意識到作為干犯刑事罪行。陳最後稱,控方向法庭呈交了達61頁承認事實,並且傳召了多名證人,辯方不爭議當中大部分,節省法庭時間,冀法官基於整體量刑原則盡量輕判。


代表黃偉強的資深大律師黃佩琪求情指,本案有異於一般欺詐案,控方案例並不適用,而黃的角色和罪責相對輕微,無證據顯示他有實際得益,兼且其不掌決策、管理和財政權,僅依賴法律意見行事。辯方呈上黃的家人、上司和同事的求情信,皆對其有高度評價,形容他克勤克儉、勤勞,更是公司的「模範員工」,同事事無大小都會找黃幫忙,其上司肯定黃為壹傳媒鞠躬盡瘁,從無半點怨言。


辯方續陳詞稱,黃曾接受心臟手術,有惡化和併發症的風險,不能長期受壓,他同時做過耳窩植入手術,有時會耳水不平衡,要在極清淨環境才能接收訊息,相信他在獄中會有適應障礙。除此,由於黃受身體問題困擾,又接二連三經歷被捕、妻子中風等,令他在2021年起有思緒凌亂、重性抑鬱和焦慮情況。辯方提到,今日實為黃的生日,他在基層家庭長大,一直循規蹈矩,加上先天不足,要比平常人付出多3至4倍努力,例如用了6年時間才完成大學學位,可見他韌力高。


辯方懇請法庭考慮黃的身體狀況、整體案情、嚴重性及角色,以寬大的方式處理,判黃緩刑。辯方強調,黃作為員工只是在履行職責,「係可以做得啱啲,但唔係佢自把自為」。訂租契協議,使用工業邨相關用地,意圖詐騙科技園公司。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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