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批示威者在2019年6月12日包圍立法會阻止《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二讀,警長截查24歲電梯技工時,遭對方用雙手推胸口一下,電梯技工經審訊後裁定襲警罪成,判監一個月。被告不服上訴定罪,法官張慧玲今午(6日)於高等法院公布判詞駁回上訴,認為原審裁判官的分析合情合理,無不當之處,被告須即時入獄服刑。
24歲被告陳柏傑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添華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方姓警長。陳柏傑的妻子和約一歲兒子今日亦有到庭。
上訴方爭議原審裁判官香淑嫻錯誤地接納參與制伏的警員證供,2名警員證人分別指截停被告到戴上手扣大約為時2分鐘和20秒,時間有分歧;另有片段佐證過程僅10秒,被告沒時間作出警員供詞所指不斷掙脫、推其胸口等一連串動作。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錯誤地磨合了2名警員證供分歧,以「時間都只是一個估計」、「此等輕微出入實可以理解」為理由極度剛愎武斷不合理。
張官認為本案關鍵在於被告有沒有如警員證人所言:在截查時推其胸口一下,有意圖施襲擊,張官認為上訴方提供的片段未能捕捉到案發經過,原審裁判官有權作出其結論。張官亦不認同上訴方指上訴人不可能在10秒內做出警員聲稱的連串動作,又認為原審裁判官在裁斷2名警員在時間上的分歧作出的考慮分析無不妥當之處,故駁回上訴。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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