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風波】6男5女涉參與2019年灣仔暴動被裁定罪成 當中7人另違蒙面法亦罪成
【反修例風波】6男5女涉參與2019年灣仔暴動被裁定罪成 當中7人另違蒙面法亦罪成

2019年10月16日,有示威者在灣仔一帶集結,警方拘捕多人,其中6男5女被控暴動和使用蒙面物品等罪,今早(23日)區域法院區院法官林偉權裁定11名被告均暴動罪成,另涉及使用蒙面物品控罪的7名被告亦全部罪成,至於其中1名被告另被控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同罪成。法官將案件押後至5月7日判刑,期間替當中3名不足21歲的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及另一被告的背景及醫療報告,11名被告均需還押。


林官裁決時指出當日下午5時許有約500名群眾在軒尼詩道聚集,打碎磚頭投擲燃燒彈縱火等,警方近6時在史釗域道向東推進,越過杜老誌道後跑前捉截擠擁後退的示威者,分別在紅磡冰室及中國銀行外制服或扣查11名被告,距防線約200至300米。林官分析途人可經橫街離開,故11人絕非路過旁觀者。


11名被告依次為仇銘芝、梁耀文、黎樂恆、何高僑、梁偉楓、林永聰、張鳳嬌、岑朗賢、蘇朗豪、余雪菁,及梁思婷。案情指,在2019年10月6日,超過500名示威者在灣仔一帶聚集,與警方對峙,並多次向警方防線擲汽油彈及雜物,掘磚及拆鐵欄堵路。他們被控於當日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在灣仔杜老誌道跟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的範圍參與暴動。其中7名被告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蒙面物品,即口罩或防毒面具,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蘇朗豪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屬於3B級別的能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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