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失敗】《港區國安法》首宗案件被告唐英傑就不設陪審團上訴遭駁回
【上訴失敗】《港區國安法》首宗案件被告唐英傑就不設陪審團上訴遭駁回

《港區國安法》首宗案件的被告唐英傑,早前就律政司拒讓陪審團審理案件而提出司法覆核,被裁定敗訴。他之後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日頒下判詞,駁回其上訴,意即唐所面對的刑事審訊,料於明日在沒有陪審團參與下開審。案件將維持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和陳嘉信審理。


上訴庭指出,在原訟法庭設有陪審團的情況下接受審訊的權利並非絕對,而律政司司長的決定不會影響被告得到公平審訊的憲法權利,控方亦有合理權益確保公平審訊得以維護。


上訴庭重申《國安法》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用的國家法律,擁有特殊憲法地位,其重點在於防範及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雖然在審訊中設有陪審團是原訟法庭的常規審訊模式,但不應假設此為刑事法律程序中達致公平的唯一方式。而《基本法》第87條或《香港人權法案》第10條均沒有指明,刑事陪審團是公平刑事審訊中不可缺少的元素。


上訴庭又指,《國安法》第42條指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須公正和及時辦理,以達致有效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此條例正好有力駁斥唐英傑認為可通過傳統司法覆核,對律政司司長引用《國安法》第46條發出的證書提出質疑。法庭一旦批出司法覆核許可,便會助長附屬法律程序擴展及拖長,令刑事法律程序延誤甚或受干擾,違反《國安法》第42條。


上訴庭強調律政司司長引用《國安法》第46條發出的證書屬檢控決定,受《基本法》第63條所保障,不受干預。根據普通法,只有在不誠實、不真誠或其他特殊情況的有限理由下,才可覆核檢控決定。檢控決定不可基於合法性和程序保障原則等常規司法覆核的理由予以質疑。唐英傑只稱他擁有在設有陪審團的情況下接受審訊的憲法權利,不足以構成特殊情況,令他能質疑律政司的檢控決定。


上訴人唐英傑(24歲)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恐怖活動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3項控罪。


圖片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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