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片】【法官真言】2019年尖沙嘴警署外衝突 7人囚36至45個月、林偉權斥支持者逗留鼓勵施暴刑責不輕!

//林官講得清清楚楚,逗留喺暴動現場唔走,形同鼓勵施暴者,刑責一樣唔輕,咪以為走得甩!//


2019年8月11日,尖沙嘴警署外的彌敦道一帶有大批示威者集結,向警署投擲汽油彈及磚頭,期間令一名站近警署圍牆的警員雙腿遭燒傷。涉案的8名男子,其中一人在審訊前承認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另6人受審後裁定暴動罪成,7人日前在區域法院判囚36至45個月;唯一暴動罪脫的男生則因在公眾地方藏武罪判囚11個月。


本案涉及8名被告,25歲冷氣技工鄭智健早於審訊前承認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6名不認罪被告,包括27歲社工馬孝文、24歲學生吳柏熹、26歲馬會職員譚煒誠、25歲無業漢楊梓信、32歲地盤管工陳振華、35歲電腦技術員陳嘉,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陳嘉因管有以水和芥末混合而成的噴劑,另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24歲兼職員工林祖童早前則被裁定暴動罪脫,但因管有兩支雷射筆,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判刑時指出,本案暴動並非最嚴重,但暴動罪成的被告們,明知涉案該段彌敦道發生示威,蓄意到場及留下去壯大暴動人群的聲勢,意圖成為暴動人群的一分子,藉此鼓勵及支持其他暴動者。林官又認為,雖然無證據顯示涉案被告有破壞社會行為,但如果沒有不積極的支持者鼓勵施暴者,施暴者勢單力薄,便不會那麼明目張膽地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雖然施暴者刑責較重,但支持者的刑責也不會輕。


是次衝突分3案審理,本案是最後一宗審理的暴動案。對上兩宗案件的暴動罪以45個月和5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林官強調「判刑只有高低之別,沒有對錯之分」,過往案件對本案沒有約束力,考慮各因素後,以48個月為本案暴動罪的量刑起點。


辯方求情稱,本案逾3年前發生,被告候審承受一定壓力,冀額外減刑,惟林官反駁,控辯雙方在暴動案爭拗甚多,導致審訊時間較長,「歸根究柢是被告犯法,造成時間流逝,實難怪人」,林官更直指吳柏熹、譚煒誠、陳振華在審訊中作出「偽辯」,因此不獲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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