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警署嘅破壞行為,絶對不能姑息!//
2019年9月29日「反極權大遊行」後,有示威者於旺角警署附近聚集,6人被控非法集結、襲警等5罪。其中一名被告、30歲男送貨員黃家偉承認非法集結罪,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囚4個月。
裁判官施祖堯判刑時指,案發時,正值反修例示威高峰期,當晚的違法活動持續約一小時,儘管警方多次要求人群散去,但示威者依然選擇逗留現場,有人投擲汽油彈、縱火、叫喊及使用雷射筆,針對目標明顯是警署,可見集結程度對公眾秩序的風險高。
裁判官續指,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在涉案時段,曾作暴力行為或刑事損壞,但被告在警方警告後,仍然無離開現場;被捕時,護目鏡掛頸上、攜帶螺絲批和手套,用以拆卸物件及保護雙手、戴上口罩為遮掩身份。由此可見,被告當時顯然已準備面對衝突。
施官強調,針對本案的非法集結罪,法庭須處以足夠阻嚇性、與罪責相稱刑罰,判處被告監禁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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