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片】【法官真言】六四集會案、鄒幸彤煽惑集結罪成囚15個月、陳慧敏直斥罔顧法紀為所欲為!

//裁判官陳慧敏鬧得啱!反對派嘅政客唔好將言論、集會、示威自由當做擋箭牌、混淆視聽,自由從來非絕對,而要在合法範圍內行使!//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涉嫌去年在網上發布文章,宣傳及呼籲市民參加未經批准的六四集會,被控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案件早前審結,裁判官陳慧敏今日(4日)在西九龍法院裁定鄒幸彤罪名成立,判處鄒幸彤監禁15個月,其中10個月刑期與區域法院另外兩案分期執行,即變相加監10個月,總刑期為22個月。


鄒幸彤提出警方在本案的拘控不符合相稱性,因會限制其言論、集會和示威自由的權利。裁判官陳慧敏反駁指,鄒幸彤援引的案例沒有考慮到疫情背景,控罪亦與本案完全不同。縱使鄒幸彤六四當晚未曾出席集會已遭拘捕,但當時她已經完成罪行,即分別在5月29日及6月4日在社交網站及報章上發文。


陳官強調,集會自由從來不是絕對,任何參加集會人士絕不能以行使言論和集會自由為名,罔顧遵守法律的責任,為所欲為。鄒幸彤被定罪,皆因僭越了法律的界線,以嚴重違法的手段煽惑他人明知參與非法集結,在法律上沒有權利可以行使。一旦被告僭越了法律的界線,法庭就會作出制裁,此並非剝奪或打壓其自由,因為法律從來都絕不容許以違法的手段來行使自由。陳官認為,警方於六四當日拘捕被告屬必須和正確決定,目的是將煽惑行為制止於其萌芽階段。


鄒幸彤又爭議,控方未能證明其犯罪意圖。陳官裁定本案所涉的Facebook與Twitter「燭光無罪 堅守陣地」的帖文,以及刊於《明報》的文章,含有向公眾人士作出鼓勵、說服、提議和施壓的內容,又批評被告扭曲事實,辯稱涉案文章主張市民在「任何地點點起燭光」只是推卸責任。因以其背景和學歷,鄒幸彤不可能連簡單的「任何地點」主張也未能在涉案文章表達出來,直言其說法「令人難以置信」。


陳官續指,鄒幸彤對於 「堅守陣地」一詞言詞閃縮,態度迴避。當時支聯會已在維園舉辦了31年集會,被告以支聯會副主席身份發文,「堅守陣地」明顯是指維園,被告於庭上的說法,明顯是轉移視線,抵賴事實。涉案文章亦有「瓜田李下」之嫌,被告必定明白箇中道理,但仍然撰寫文章,明顯是另有圖謀,顯然通過計算和策劃,決心盡可能吸引公眾的注意力,直指鄒幸彤的煽惑動機和犯罪意圖昭然若揭,終裁定其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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