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網圖】彰顯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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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在上訴期間獲保釋嘅鄧岳君、徐漢光須即時服刑!//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2021年沒有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去年3月受審後被裁定沒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各判囚4個半月。3人上訴認為原審裁判官錯誤裁定控方毋須證明、控方亦未能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質疑警方通知書欠缺合法基礎。法官黎婉姬昨日(14日)指立法意圖必然不是在警方有權採取措施前再施加任何刑事標準要求,而「支聯會」實際上是否「外國代理人」也不是控罪元素,遂駁回3人上訴,須即時服刑。原在上訴期間獲保釋的鄧岳君、徐漢光須即時服刑。


法官黎婉姬在判詞中表示,實施細則旨在提供有效行政程序去配合執行《港區國安法》,故附表5下的措施必須有效響應,其立法目的必在賦予警方廣泛權力去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非打算在刑事審訊中審視警方及保安局的調查理據及基礎,因此不可能在繁忙的裁判法院中挑戰通知書是否成立,而是應由上級法院以司法覆核形式裁斷,故實施細則只要求警方通知書看來成立而沒有被司法覆核推翻,其合法性並非控罪元素,在刑事審訊中不容挑戰。


黎官認同原審裁判官羅德泉指,「外國代理人」並非控罪元素,故控方無須舉證至所需標準。立法意圖必然不是在警方有權採取附表5中措施前再施加任何刑事標準要求,否則就會與《港區國安法》立法目的相違背,故要求警方發出通知書前要舉證至刑事標準證明涉案組織屬外國或台灣政治組織的說法實屬不合理,控方無須證明任何人或組織包括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


黎官在判詞中引述原審裁判官羅德泉的判詞指,原審一直有確保公平審訊,黎官審視過原審時因「公眾利益豁免權(PII)」而向被告遮蔽的審訊文件內容,認為做法恰當,連同國安處高級警司洪毅盤問下拒答問題,都不會影響公平審訊,故駁回定罪上訴。


在刑期上訴方面,黎官表示,即時監禁具阻嚇效用。上訴人從一開始決定不遵從通知書的要求,拒交資料且共同行事,又向警務處處長遞交公開信並舉行記者招待會,因此原審的量刑起點沒有原則犯錯,刑罰也沒明顯過重,故駁回刑期上訴。


圖片來源: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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