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冇人例外。//
特區政府於4月2日根據《香港國安法》及第43條《實施細則》,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充公黎智英與其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的財產,以防範及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司法機構資料顯示,法庭已排期於7月8日處理充公令申請。
高院早前裁定黎智英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及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罪」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並於今年2月判處監禁20年。法庭指出,黎智英為案中主腦和推手,利用《蘋果日報》及個人影響力持續從事相關行動,多次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及香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32條,因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依法追繳及沒收。事實上,政府早前已根據第43條《實施細則》凍結黎智英及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的罪行相關財產;今年3月根據《港區國安法》第31條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360C(1)條,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政府發言人強調,申請充公令是依法打擊嚴重罪行及切斷資金鏈的重要措施,特區政府會繼續嚴格按照法治原則,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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