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衣警察執行職務時是否一定要出示委任証?
便衣警察執行職務時是否一定要出示委任証?

本文作者為國藝娛樂文化集團主席冼國林


上星期講過,根據警察通例,便衣、警員在面對「市民」嘅時候有需要出示委任證。但係是否任何情況之下都必須出示委任證呢?答案係否定嘅。


首先,警察通例係由警務處長發出的內部指引,對所有警員有一定嘅約束作用, 但唔係一條法例。任何警員違反警察通例,佢將會受到警務處長嘅紀律處分,而並非送上法庭。即係話,如果有人覺得某位警務人員不合理地拒絕出示委任證,他有權向警察投訴科投訴,然後由投訴科跟進。


警察通例嘅原意,是防止有人假冒警員以及作為對一般市民嘅保障。但是這條文原意係講喺一般情況之下,同埋面對嘅係市民。例如,便衣警察喺街上截查路人進行搜查,就必須出示委任證確認佢嘅身份。但係喺執行拘捕疑犯或者防止罪惡嘅緊急情況之下,出示委任証就不合理。例如便衣警員在街上巡邏時見到有人打交、打劫、或者正在作出其他違法行為,便衣人員應該先行執行職務而無須先行出示委任證。


過往便衣人員較少喺前線協助軍裝人員面對示威者執行職務,但係在過去幾次協助前線軍裝人員執行職務嘅時候,都有好多示威者挑釁便衣警員要求出示委任證。我曾經見過一名警司帶領一批便衣警員執行職務時被要求出示委任證。該明警司已經出示自己嘅委任證及確認其他都係警務人員,但一名立法會議員要求所有警員出示委任證,這要求就係不合理。在場警員毋須理會及繼續執行職務。如果該議員或其他人士有不滿,應該循正常途經投訴,不應該以此借口妨礙警員執行職務。


昨日,有部份便衣警員和軍裝人員一齊著起防暴裝備,在前線進行驅趕非法集會人士被人批評,這只是批評者對警察通例一知半解而已。因為任何人士在當時情況下,都應該唔會對該些便衣警務人員身份有所懷疑,所以要求出示委任証便屬不合理。再者,他們當時面對的不是一般市民,而是正在違法的非法集會者。


再次重申,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証必須是合理要求,亦不可作為阻礙警員執法的借囗。


原圖:文匯報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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