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文章】正確理解預設醫療指示條例
【獨家文章】正確理解預設醫療指示條例

香港《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條例》)已於7月31日正式生效。《條例》規定在有指示或命令的情況下,醫院可以對患者停止治療。所謂指示是讓患有嚴重而不可逆轉疾病的成年病人,在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時,預先表明當自己一旦喪失精神能力及在符合其指明的先決條件時,希望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例如心肺復甦術、人工輔助呼吸,以及人工供給營養及液體等);所謂命令則由註冊醫生為符合訂明條件的患者簽發,旨在確保在醫院以外的環境中,即使沒有醫護人員在場,施救者也會按相關命令行事,不對患者施行心肺復甦術。


雖然《條例》不是大中華地區的首創,但也是很有勇氣的舉措。2022年6月,深圳成為內地首個在法律層面確立生命末期患者自主權的城市。《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第78條明確規定,收到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提供具備有關條件的患者生前預囑的,醫療機構在患者不可治癒的傷病末期或者臨終時實施醫療措施,應當尊重患者生前預囑的意思表示。


在《條例》生效前,香港已經存在協助有意願的患者簽署、簽發相關預設醫療指示檔,而且數字呈持續上升趨勢。有人可能因此質疑之前做法是否合法?答案顯然是合法的。其實在《條例》生效前,香港的預設醫療指示已經存在並具有法律效力,依據的是普通法原則以及醫管局的行政指引,新條例只是將其法律地位明確化和系統化。


「預設醫療指示」與歐洲某些國家實行的「主動安樂死」在法律性質、醫療行為、死亡原因以及倫理意義上存在本質的區別。「預設醫療指示」的本質是「不作或撤除無效的維持生命治療」,但患者不能透過指示拒絕基本照顧及紓緩治療;而「主動安樂死」的本質是「主動結束生命」,目前僅在極少數國家被視為合法。根據香港目前的法律規定,任何要求安樂死、拒絕基本照顧、紓緩治療等指令,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一旦遇上交通意外、自殺、他殺等非自然情況,有關命令不能被視為適用,救援人員會即時搶救患者。


不少家屬誤以為簽訂指示便會縮短患者壽命,這種理解也是錯誤的。事實上,預設醫療指示僅僅拒絕無效用的搶救程式,患者仍然可以繼續接受止痛、護理等紓緩治療,並不會令死亡提前來臨。正如深圳市生前預囑推廣協會會長李瑛所說:「我們宣導的是『尊嚴死』,即在不可治癒的傷病末期,避免過度和無效的醫療,讓生命自然走向終點。這既不是加速死亡,也不是拖延死亡,而是尊重生命本身的節奏。」


按照《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規定,「預設醫療指示」的訂立必須符合嚴格條件才能成立:第一,具備法律行為能力,即必須是成年人及具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第二,有關預設醫療指示須藉紙張形式以書面訂立;第三,訂立人需在兩名見證人見證下簽名作實,並顯示簽署日期;第四,見證人必須是成年人及非利益攸關人,其中一人必須是註冊醫生,負責向訂立人解釋指示的性質與每項指令的影響。可見,這應該是經過深思熟慮、而非一時衝動的指示。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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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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