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文章】黎智英欺詐案是普通刑案
【獨家文章】黎智英欺詐案是普通刑案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與前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違反租契,向科技園公司隱瞞力高顧問租用將軍澳工業邨處所,兩人於2022年被裁定欺詐罪成及判監,其後提出上訴。2月26日,上訴法庭裁定黎智英及黃偉強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控罪發生於1998年至2020年期間。控方指,蘋果印刷於1995年起向當時香港工業邨公司,即後來的香港科技園公司,就將軍澳工業邨一幅用地簽訂租契。根據租契,該處所只能用作印刷報章和雜誌指明用途或經業主批准的其他用途。黎智英的一間私人公司「力高」,從1998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間,在科技園不知情及未取得牌照情況下,佔用了該處部分地方,違反上述租契指明用途;而黎智英及黃偉強沒有把違約事宜向業主披露,構成《盜竊罪條例》內違反披露責任下的隱瞞。


法官認為,力高佔用及使用該處所,的確違反租賃條款。但在隱暪方面,因為合同雙方不存在普通法下例外特殊關係,所以合約方沒有責任向業主披露違約。法官指,即使蘋果印刷有披露的責任,在法律上亦不可將責任歸於黎智英和黃偉強。控方沒有依賴《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E條歸責,而是依賴普通法規則,然而,該規則旨在通過主導者的作為或不作為,將刑責歸於公司,而並非反過來將公司的刑責歸於其人員。控方也沒有作出任何實質陳詞,解釋為何黎智英和黃偉強需要負上獨立個人責任,須向業主作出披露。控方亦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二人曾訛稱該處所一直用於租契規定的用途。


筆者觀此案,認為有三點需要注意。


首先要澄清的是,這個欺詐罪(《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屬於普通刑事犯罪,與危害國家安全罪相比,兩者的犯罪構成條件是完全不同的。黎智英早前已經被法院裁定構成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合併判刑20年,這不僅有充分的證據和符合法律條件,而且罪刑得當。所以,即便黎智英不構成欺詐罪,但他仍然要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付出代價。


其次要指出的是,黎智英能夠從欺詐案中脫身,恰恰證明了香港司法機關的獨立與公正。法院並沒有因為黎智英是一個禍港殃民、違反國安法的人士,就對其產生偏見,而是依法斷案和維護其正當權益。這也再次說明了香港司法機構是值得信賴的。


第三要指出的是,一個案件原判有罪後上訴脫罪的情況並不罕見,其中主要存在對法律的不同理解。控方聚焦的是黎智英過去長達20多年期間一直濫用香港寶貴的公共資源,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的用途條款,並且沒有披露,這是毋庸置疑的事實。但上訴法院關注的是控方未能證明為何黎智英等需要負上獨立個人責任,也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黎智英和黃偉強曾經欺詐。


儘管如此,律政司仍然應當仔細研究判詞,以決定是否就上訴法庭的判決提出上訴。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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