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文章】顧敏康:黎智英案證據充足
【獨家文章】顧敏康:黎智英案證據充足

//那些仍然將黎智英案視為政治審判的人士,就是與黎智英一丘之貉而已。//


黎智英案已完成被告求情階段。據報道,黎方續以所謂「健康問題」、「單獨囚禁」等「博同情」,但有關說詞遭到法官和控方的當庭駁斥。


筆者認為,有一種觀點需要引起注意。有人認為求情的前提是真心悔改,但黎智英時至今日都沒有為自身的禍港行為悔改,沒有對被他荼毒的青年、被他禍害的市民作過真誠道歉,所以不應該允許其求情。


求情是一項非常特殊的制度。一般而言,香港的定罪與判刑是分開進行的。某個被告被定罪之後,法官開始考慮量刑,在這期間,被告及其親朋好友可以向法官求情,提供被告的個人背景、悔意及社會貢獻等,以實現量刑的個別化與精準化。所以,被告是否悔罪只是其中的一個求情因素,並不能因為被告沒有悔罪而不允許其求情。同時要指出的是,求情的內容是否被接納,由法官作出判斷,並非所有求情會被接納。


黎智英案進入求情階段,是因為其已被定罪。但現在仍然有人對定罪表示不滿,並提出質疑。例如,筆者日前看到一個視頻,總結其主要觀點是:第一,法庭判定黎智英的三個罪行在《港區國安法》施行前屬於「合法」行為;第二,《港區國安法》施行後,沒有證據證明其以後的行為構成犯罪。視頻下面有許多人跟帖,表示贊同其分析,認為這是「政治審判」。對此,筆者認為必須提出反駁,以正視聽。


首先,關於黎智英的三個罪行在《港區國安法》頒布實行前是否屬於「合法」行為的問題。《港區國安法》第39條規定:「本法施行以後的行為,適用本法定罪處刑」。這就是典型的「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規定,以保障人民對法律的預期和信賴。但是,《港區國安法》不追究其施行以前的行為,並不等於該行為可以被稱為「合法」,因為這種行為的危害性已經存在,才會在以後的立法中被規定為犯罪行為。再者,如果某個人在《港區國安法》施行後繼續從事已經被規定為犯罪的行為,則其法律施行前的行為可以用來證明其現行行為之惡性程度,這是符合法律邏輯的。


其次,關於黎智英在《港區國安法》施行後仍然從事違法國家安全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問題。答案應該是肯定的。法庭根據大量證據認定:1、黎智英在《港區國安法》施行後仍然利用《蘋果》進行煽動;《蘋果》高層不僅知情,並願意參與其中,是為串謀。2、《港區國安法》施行後,黎智英、Mark Simon、陳梓華、被點名的同謀人士和其他人達成的共謀,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仍然實施共謀協議,即遊說制裁等行動仍然繼續。3、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繼續表達反中立場,並繼續請求外國制裁,僅形式上而非實際上作出調整。由此可見,黎智英在《港區國安法》施行後,仍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是有充分證據的。


最後,認為對黎智英進行政治審判更是離譜。一般來說,政治審判是指司法受政治因素影響或干預,其審判並非純粹基於法律。但是,許多證據已經表明,黎智英是香港顏色革命的黑手之一,《港區國安法》施行後仍然膽大妄為,繼續禍港亂港,法庭根據法律與證據判定其三項罪名成立,彰顯正義。在筆者看來,那些仍然將黎智英案視為政治審判的人士,不是被人誤導,就是與黎智英一丘之貉而已。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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