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黎智英就警方查手機內容 向終院申請上訴被駁回
【黎智英案】黎智英就警方查手機內容 向終院申請上訴被駁回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入稟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港區國安法》指定裁判官羅德泉批出手令授權國安處檢取他兩部iPhone手機內資料的決定,惟先後遭原訟庭及上訴庭駁回。黎智英逾期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今午頒布書面判詞指,黎智英所提出的兩個法律問題均在原訟庭及上訴庭未曾討論過,故不批准他以新論據提出上訴,拒批其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並下令黎智英一方需支付政府方訟費。


黎智英一方提出兩個法律問題:(一)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 附表一第2(3)條,有關搜查及檢取的條文,是否受《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XII 部「新聞材料的搜查及檢取」的條文所規限 ?(二)如果上述條文不受《釋義及通則條例》所限,而且裁判官可就《港區國安法》條文批出檢取新聞材料的手令,裁判官須採取什麼正確步驟,以確保有關新聞材料的檢取屬合法?


警務處處長一方反對黎智英的上訴申請,指出黎智英逾時提出上訴,而兩個法律問題從沒有在下級法院或上訴時討論過,令有關討論淪為學術討論。上訴庭在判詞中指明,黎智英一方提出的兩個法律問題從未曾在以前討論過,而黎智英試圖爭議《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 附表一第2(3)條需否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XII 部一併理解,除了是一個嶄新觀點,亦完全徹底改變黎智英原有立場。


就裁判官處理有關檢取新聞材料手令的正確步驟,上訴庭認為裁判官處理手令申請時擔當司法把關者角色,需考慮手令是否符合公眾利益,亦需個別考慮每宗案件的證據,而且黎智英一方在申請司法覆核時,沒有質疑過裁判官批出手令時未能權衡公眾利益,故原訟庭及上訴庭均毋須處理此點。


上訴庭認為即使黎智英不是嚴重逾期提出上訴,但上訴庭已駁回他所提出的兩個法律問題,故駁回其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下令黎智英需支付政府方訟費。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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