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風波】16歲男生藏雷射筆判入勞教所 官駁回定罪上訴
【反修例風波】16歲男生藏雷射筆判入勞教所 官駁回定罪上訴

2019年11月11日有網民發動「大三罷」,一名16歲男學生因當日被搜出一支雷射筆,早前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被判入勞教中心。他服刑6個月後獲准保釋,及申請定罪上訴和刑罰上訴。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今日(9日)開庭時指,經考慮雙方陳詞後,認為上訴理據不足,駁回現年17歲男上訴人的定罪上訴,書面理由將擇日頒布。至於刑罰上訴則押後至2月18日處理,以讓上訴人完成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的網上面試。


今日開庭時,上訴方即就刑罰上訴進行陳詞,指上訴人案發時年僅16歲,背景良好,成績名列前矛,此兩周亦需進行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的網上面試,認為即時拘禁式刑罰有損其將來學業,希望法官酌情處罰總有一時之失的年輕人,又指上訴人經過短時間服刑已經深切了解到其錯誤觀念,希望法官為上訴人索取背景報告及感化報告,相信感化較即時拘禁,對引導上訴人成為遵紀守法之人更為有效。


律政司一方則指,雖然上訴人年輕,他被警方截停的地點亦沒有任何公眾集會,但當日旺角彌敦道一帶有堵路示威活動,並非完全沒有危險性。上訴人當時一身黑色裝束,又攜帶涉案雷射筆、防毒面具、護目鏡、手套等示威裝備,而雷射筆是攻擊性武器,有機會令眼部受傷。


律政司一方又引用上訴人的更生及勞教報告指,上訴人稱雷射筆是在被捕前一日由一名朋友給予,他想把雷射筆還給朋友但被警方截停,由此可見上訴人並非有悔意,沒有勇於承擔責任,甚至將罪責推卸予朋友。


黃官經考慮後決定把案件押後至2月18日處理,明言法理上有眾多理由不應給予保釋,但參閱上訴人大學面試的信件,得知懲教處沒有Zoom視訊會面設備後,故特別通融是次特殊情況,以提高保釋條件來批准上訴人保釋外出。上訴人獲准以現金5萬元保釋外出,3名老師各自為他提供3萬元人事擔保,他需遵守晚上10至早上7時的宵禁令,並需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不得離開香港,亦需居住於報稱地址,每日晚上6時至9時到上水警署報到。 


黃官又提醒上訴人珍惜機會,不要違反保釋條件,並準時出席下次聆訊,否則法庭會發出拘捕令作通緝。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香港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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