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案】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成 共判囚9年
【國安法首案】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成 共判囚9年

24歲侍應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電單車衝擊警方防線、並撞傷3名警員,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和陳嘉信周二(27日)裁定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成立,昨日(29日)聽取辯方求情後,今天(30日)下午判唐英傑就兩項控罪入獄9年,並下令取消其駕駛資格10年。這也成為首宗在《港區國安法》下被定罪的案件。


唐英傑涉及的一項煽動分裂國家罪,法庭判處他入獄6年半,而他涉及的一項恐怖活動罪,判囚8年。兩項罪名的刑罰中,有2年半是分期執行,因此判入獄共9年。


法庭的判詞指出,根據《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煽動分裂國家罪,案情嚴重者可判5至10年監禁,案情較輕則可判5年以下的監禁。3名法官認為,被告選擇在7月1日回歸日,以及《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翌日犯案,他駕駛電單車,一直展示有「光時」口號的旗幟,故意沒有在警方防線前停下,明顯及公開蔑視執法人員的指示,並希望吸引公眾關注,讓更多人看到有關旗幟。法庭形容,被告並非獨自一人在示威者人海中展示相關旗幟,被告故意駕駛電單車,衝越多條警方防線,盡可能吸引更多人注意到他旗幟上的訊息,希望讓公眾留下深刻印象及重大的影響。


綜合以上理由,法庭認為本案情節屬於案情嚴重,應該按《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一條,判處5至10年監禁。不過,法庭認為本案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因為被告單獨犯案,而旗幟上的口號,亦籠統地呼籲把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並無向公眾提出詳細計劃,故此認為可以監禁6年半作為煽動分裂國家罪的量刑起點。


至於恐活動罪,判詞表示,導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令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可被判處終身監禁或10年以上監禁,其他情況可被判處3至10年監禁。法庭表明,被告的行為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非常危險的情況,最終亦令3名警員受傷。法庭形容被告在案中把他的電單車用作致命武器,他是預先計劃犯案,行為不只危及公眾安全,同時為社會帶來嚴重傷害。雖然案中警員傷勢並非輕微,但同時亦非重傷,就被告涉及的恐怖活動罪,以8年作為量刑起點。


法官周二裁決時指,在本案中展示「光時」旗幟,可煽動他人作出分裂行為,而被告亦明白該意思,並向他人傳達該訊息。被告未有在警方防線停車和撞到警員,是故意挑戰警方,對他人使用嚴重暴力,嚴重危害公眾及社會安全,遂裁定兩罪成立。


辯方律師昨求情指,被告在案中只涉揮動旗幟,沒有證據顯示有人被影響,亦非要求外國施以制裁;而恐怖活動罪,雖然最高可被判以無期徒刑,但被告的行為未達至這程度,認為判刑應界乎3至10年。被告亦透過律師在求情中向警員道歉。


圖片來源: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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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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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年十6年半應該係14年半,點解分期執行會係9年,法官唔識加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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