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犯罪】10.1荃灣暴動案 4男女判囚51至56個月
【伙同犯罪】10.1荃灣暴動案 4男女判囚51至56個月

荃灣前年國慶日發生的反修例示威,引發警民衝突,18歲中五男生曾志健「健仔」疑襲警被槍擊受傷,同日有另外3男1女涉在海壩街參與暴動。法庭早前首度引用「伙同犯罪」原則,裁定4名被告暴動罪成立,其中首被告另被裁定1項縱火罪成。4名被告今日下午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監4年3個月至4年8個月。 


案件原本涉及5名被告:陳珩(39歲,清潔工)、陳金國(19歲,學生)、李振文(25歲,程式員)、馮清華(21歲,學生)、及郭小琴(22歲,學生)。5人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一帶參與暴動,首被告另再被控縱火,馮早前已沒有出席聆訊,法庭已向他頒拘捕令,因此只有4人受審,除馮以外,其餘4人早前被裁定所有控罪罪成。


案情指,當日示威者在海壩街與啟志街交界以雜物築起「防線」,期間有人向警方擲汽油彈、在行人路上縱火,首被告將一幅狀似橫額、印有圖案的物件投入火堆,而4名被告均在警方行動中被拘捕。


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案發時香港面對熾烈動盪,警方需要四出鎮壓各區動亂,又形容是次衝突是一場小型戰爭,雖然雙方的裝備及法律權力不對等,惟警方須受紀律約束及公眾和傳媒的監管;反之,示威者當時「示的是甚麼威並不清楚」,亦不受紀律約束,恃着人數眾多來避過法律管制,亦依賴社會上部分人士的默許,及警方執法的克制及容忍。練官指警方當時並未有用盡全部武器,若是真的戰爭,在雙方軍力不成正比的情況下,勝負實毫無懸念。在此情況下法庭須判以阻嚇性刑罰,以免他人干犯同類罪行。


練官又指本案涉及逾百人,與警方對峙至少20分鐘,而首被告陳珩更在行人路上把橫額拖入火堆,行為不顧他人安危,且荃灣人煙稠密,其行為或會波及附近居民,因而將他判囚56個月。至於另外3名被告,案中沒有證供清楚顯示各人確實的角色,考慮到他們過往有良好背景,而次被告陳金國及第三被告李振文對控方證供沒有重大挑戰,酌情減刑後,將2人判囚51個月。至於第四被告郭少琴則被判囚53個月。


圖片來源:大公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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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 龙的傳人
    龙的傳人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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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的對~判入獄十年以上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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