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幾唔如意都好,違法犯罪都係不可取嘅行為!//
2021年7月1日,25歲王俊彥被指向禮賓府後園投擲易燃物品,被控一項縱火罪。王俊彥早前承認控罪,被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判囚2年8個月。
姚官在判刑時指,縱火乃非常嚴重罪行,雖然上訴庭沒有提供量刑指引,但明言需處以嚴厲判刑。
姚官還列出四點說明本案嚴重性:首先被告有計劃、有目標行事,案發前曾在禮賓府視察情況,包括警崗數目及位置、保安設備等;案發在7月1日凌晨時分;被告攜帶多個易燃物品,造成多次爆炸及火警。
雖然辯方求情指,案發地點距離禮賓府很遠,遠離民居、地方空曠,非人煙稠密。惟姚官指出,縱火處距離禮賓府約50米,該處有非常多植物,令火勢易於蔓延,一旦起火,情況一發不可收拾,故以4至5年作量刑起點亦不為過。
姚官考慮到求情、坦白認罪及無案底等因素,將量刑起點下調至4年,扣除認罪刑期後,總刑期為2年8個月。法官亦告誡被告,切勿把負面情緒發洩在其他人身上,希望他「在獄中好好反省,出返嚟好好工作,唔好再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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