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片】【法官真言】26歲工程師涉藏雷射筆及索帶囚4月 莫子聰批供詞不可信、勿再「集中破壞」

//被告自毀前程,希望佢真心悔過啦!//


有網民在2019年10月13日,在香港多區發起示威遊行集會。26歲工程師陸建希在黃大仙港鐵站外,管有雷射筆和一包索帶,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被告否認控罪,早前西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兩項控罪罪成,判囚4個月。


裁判官莫子聰裁決時指,被告稱帶索帶是因要到叔叔家中整理電線,而雷射筆是下一個上班日工作之用,而戴上口罩到案發地點,是因缺乏自信,用以遮蓋面部暗瘡。惟莫官認為解釋不合情理,按被告的說法,雷射筆在案發當日應是毫無用處,不解他為何要將無用但又會招惹嫌疑的物品帶在身邊,加上他的叔叔是倉務管工、健康正常,應能自行處理家具,不需要被告冒險外出幫忙。莫官又認為戴口罩遮掩暗瘡是一種消極方法,未能幫助皮膚變好,故不接納被告的供詞。


裁判官稱被告作供時,不認識當時的政治口號,惟當時社會發生多件轟動性事件,加上媒體鋪天蓋地的報導,不相信被告會沒自己看法、漠不關心,並質疑被告案發時,無可能在外出前不知道黃大仙區正發生衝突,考慮他當日衣著和較早前在黃大仙廣場聚集的30、40名示威者脗合;而涉案雷射筆為3B級,在40米內能對眼睛造成傷害,有機會被用作射向警員眼睛;索帶則用作綁起障礙物堵路,裁定他兩項罪名成立。


裁判官認為案件控罪嚴重,分別以5個月及2個月作兩項控罪的量刑起點,考慮被告求情信中顯示悔意,亦因本案延誤,責任不在被告,酌情在每項刑期上扣減一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4個月。他最後又提醒被告:「集中建設,不要集中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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