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評則鳴】域外法權乃維護國安通用安排 民進黨誣衊大陸「長臂管轄」用心險惡
【筆評則鳴】域外法權乃維護國安通用安排 民進黨誣衊大陸「長臂管轄」用心險惡

大陸國台辦日前證實,台灣「讀書共和國」出版集團旗下「八旗文化」總編輯李延賀(又名富察)因為涉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現正接受調查。另外,大陸前日也通報「台獨」組織「台灣民族黨」成員楊智淵涉嫌分裂國家罪,在浙江面臨被起訴。對於大陸方面依法追究「台獨」分裂分子刑事責任一事,台灣的「陸委會」負責人邱太三竟危言聳聽,訛稱這顯示大陸已經「長臂管轄」到台灣,有威嚇打壓的味道,今後有必要向赴陸民眾發出警示云云。作為台灣的執業律師,邱太三不可能不知道大陸拘捕上述疑犯並不是什麼「長臂管轄」,套用此等負面形容在大陸合理合法的執法行動,再一次印證民進黨當局的不學無術和敗壞。


大陸合理執法絕非「長臂管轄」


首先,李延賀和楊智淵因什麼事而被大陸執法部門拘捕,我們仍未清楚,唯一肯定的是,兩人都是在大陸的司法管轄區內被捕,這一點非常重要。很簡單,若兩人是在大陸司法管轄區內干犯危害國家安全活動,那麼他們被大陸執法部門拘捕,就實屬自然不過,亦肯定和所謂「長臂管轄」扯不上關係。


第二,假設兩人所涉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是在大陸的司法管轄區外發生,而他們又在大陸司法管轄區內被捕,那亦稱不上什麼「長臂管轄」,而是堂堂正正的域外法權,這在國際間維護國家安全的法例之中亦是一種通用做法,常見於不同國家的國家安全法律之中。


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學院卓敏法律學教授Chin Leng Lim去年就曾在一個論壇上指出,很多國家的叛國罪、煽動罪及盜竊國家秘密罪等國安相關法律,都規定無論是本國居民在外地,或是外國居民在外地,只要從事違反該國國家安全法例的活動,都會受到該國司法管轄。他舉例說,曾有一名土耳其國民在瑞典參與支持一個土耳其認為是恐怖組織的遊行,同樣會受到土耳其的司法管轄。再說一次,這是域外法權,而不是什麼「長臂管轄」!


美國才是濫施「長臂管轄」者


那麼,邱太三口中的「長臂管轄」又是什麼一回事呢?全世界將「長臂管轄」濫用得最過分的國家,正正是台灣執政民進黨每日都在奉承及搖尾乞憐的美國。原本按照國際法,一國要對域外人員或實體行使管轄,一般要求該人員或實體或其行為與該國存在真實、足夠的聯繫。而美國行使「長臂管轄」所採用的,卻是「最低聯繫原則」,近日更有不斷降低行使「長臂管轄」門檻之勢。中國外交部就曾批評,只要與美國有某種極微弱的聯繫,如在美設有分支機搆、使用美元結算或其他金融服務、利用美郵件系統等,竟然都可以構成「最低聯繫」。


另外,中國外交部亦指出,美國為達到「長臂管轄」的目的,還進一步發展出所謂「效果原則」,即只要發生在國外的行為在美境內產生所謂「效果」,不管行為人是否具有美國國籍或住所,也不論該行為是否符合行為發生地法律,均可行使管轄權。美國還不斷擴大「長臂管轄」範圍,對域外人員或實體濫施過分的、不合理的管轄,將美國內法律強制實施於域外非美國人員或實體,動輒利用別國企業對美元業務、美國市場和美國技術的依賴,對其進行處罰或威脅。


《港區國安法》亦具域外法權


看到什麼是真正的「長臂管轄」了吧?邱太三不可能不懂,只是故意混淆視聽,藉機向大陸正常不過的執法行動大潑污水罷了。提到「域外法權」,我想趁此機會告訴所有死心不息意圖將海外亂港活動倒灌香港的極端分子,《港區國安法》第三十八條同樣都有「域外法權」的條文,當中清楚列明:「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日本東京大學研究生院綜合文化研究科阿古智子教授,4月初在雅虎日本的專欄文章中稱,一位她所認識,在日本留學的香港學生,今年3月初返回香港換領身份證時遭香港國安處拘捕,而據其所知,被捕原因是該名香港學生,在日本的時候於網上寫下和轉發一些信息。沒錯,《港區國安法》就是具符合國際法中「保護管轄」原則的域外法權,我奉勸那些身處海外的香港人,不要被人「洗腦」,以為在海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亦不會有後果,這是大錯特錯!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


請Follow我們的YouTube頻道:https://bit.ly/2kgU8qg


下載我們的手機應用程式,收看第一手精彩內容:https://www.speakout.hk/app


瀏覽我們的IG:https://www.instagram.com/speakout_hk/?hl=zh-hk

5
好正
1
心心眼
1
好好笑
1
令人傷心
1
嬲爆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