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筆錚錚】警察不可入私人地方執法?
【鐵筆錚錚】警察不可入私人地方執法?

日前在馬鞍山一商場有五名保安疑阻止警方進入商場執法,事後幾名保安以涉嫌「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罪被捕;在這極度敏感的時候,當然又會被人攻訐,警方「濫捕」、「亂來」的聲音不絕。筆者認為,在評論事件時,大家應先從兩個方向作思考,第一就是警方的拘捕行動,是否合法;第二則是如果警方不能進入私人地方執法,將會產生甚麼後果。倘若私人地方例如商場能成為示威者、暴徒以至其他罪犯的「逃難所」,只怕警方以後更難執法。

 

警方拘捕有理?

 

首先,保安是否有權阻止警察入商場執法呢?根據《警隊條例》 第50條(3),「如任何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已進入或置身在某處,則居住在該處或管理該處的人在該警務人員提出要求時,須容許該警務人員自由進入該處,並給予一切合理的便利,以便他在內搜查。」換句話說,如警方要進入私人地方執法例如逮捕一些人,保安應讓警方進入,並給予便利,而不是阻止警方進入、執法。

 

至於拘捕保安是否合理,大家則要一看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任何人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該人,即屬有罪;如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這些保安應否被起訴、是否有罪,應交由警察處理,筆者不好評論,但按照不同法例的條文,警方進入商場的行動,以至拘捕疑阻止他們執法的保安,也非無例可循。

 

商場成暴徒「保護罩」

 

對於實際案情,大家都不好評論,但筆者欲在此點出,如果警方不能進入私人地方執法,那麼大家可以想像到,以後示威者、暴徒以至其他罪犯,大可以違法以後,就立即逃入附近商場,然後再找其他出口逃之夭夭,那麼私人地方或商場,會否成為他們的「保護罩」?

 

退一步講,就當商場方面「不想」警方進入,若下次有罪犯在商場內打、砸、搶、燒,甚至連保安都打,那又不讓警方入內執法嗎?今日商場保安可因各種理由拒絕警察入內,但大家不要忘記,今日示威者、暴徒的目標不是某商場,他日呢?筆者認為,幫了示威者、暴徒一次,下次「不幫」他們,恐怕仍然會大禍臨頭 …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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