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筆錚錚】國歌可以侮辱才合表達自由?這是甚麼邏輯?
【鐵筆錚錚】國歌可以侮辱才合表達自由?這是甚麼邏輯?

港府即將就《國歌法》進行本地立法工作,綜觀近日的輿論,盲反派為反對以保護國家尊嚴的《國歌法》,不惜「開行TURBO」全方位攻擊,一時批評法例會令人誤墮法網、一時又指坐輪椅者都要「肅立」,甚至散播立法後有機會影響「表達自由」等等似是而非的歪理。敢問一句,《國歌法》立法真的會影響表達自由嗎?表達自由要用侮辱國家象徵、代表才可真正體現?提出這番論述者,不單侮辱了市民大眾的智慧,更侮辱了「表達自由」四個字!


表達自由包括侮辱國家象徵?


有論者說表達自由「不應受到任何限制和懲罰」,即使對國歌、國旗或國徽作出冒犯的行為,其表達自由亦受國際法例所保障,如港府執法就會違背國際人權公約云云,如果這樣去理解言論自由,恐怕從此以後,沒有國家再需要唱國歌時肅立。大家應深思,是否要任由人冒犯國家象徵,才稱得上是自由社會呢?


保護國家象徵因公共秩序


筆者並非甚麼國際法專家,對有關組織對於國際法例的標準實在難以評論;可是,筆者在搜尋有關香港情況的資料時,看到終審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恭劭」(FACC 4/1999)損壞國旗案時指出,保護國旗屬公共秩序之範圍內,是大眾福祉和整體利益的一部分,將侮辱國旗及區旗的行為列為刑事罪行,對受保障之發表自由的權利施加限制,是有充分理據支持的。


終審法院亦指出,國旗及區旗法只限制市民以某種發表形式,但沒有限制市民以其他形式發表各種不同政見的權利,所以限制並不過分,亦沒有違反《基本法》。事實上,只要市民用常理想一下,當《國歌法》立法以後,市民的表達自由會受到實質影響嗎?市民一樣可以表達政見、一樣可以批評政府,只是《國歌法》針對刻意侮辱國歌的行為;倘若市民心懷坦蕩,無意侮辱國歌,又怕甚麼呢?是否有個別政客或滋事者一直以侮辱國歌為樂,或借此作出政治宣示,才如此懼怕呢?


坦白說,撇除《國歌法》的問題,大家在日常生活要與別人暢所欲言,也犯不著要能夠「放膽」侮辱他人,才是言論、表達自由的體現吧?當心清眼亮的市民理性地看待《國歌法》的時候,會發現從頭到尾,《國歌法》也不是針對他們,而是針對一心鬧事或者心懷不軌的「反中」政客。


原圖:Takungpao

評論

  • +8529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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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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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國歌法通過鼓掌,:clap::clap::clap:
    • bingkwong17@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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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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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豈有此理
      • 85962275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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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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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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