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網圖】難逃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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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學生會前會長蘇浚鋒於2021年立法會選舉期間,轉載立法會前議員許智峯的帖文,被控煽惑他人投白票罪,在原審裁判官裁定條例合憲後認罪,被判監兩個月緩刑年半。蘇浚鋒早前提上訴被高院駁回後,再申終極上訴質疑涉案罪行侵犯言論自由,法庭不應循狹義理解「有效參與」為到票站投票。終審庭今早(17日)頒下判詞,首席法官張舉能等5名法官一致駁回上訴。


上訴申請人為蘇浚鋒,由大律師詹廷鏘代表;答辯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判詞指,若某項活動屬合法,而以合法手段推廣該活動屬追求正當目的的話,則採取合法措施來防範該活動失敗也應同屬追求正當目的,包括為防止因杯葛或其他擾亂行為引致該活動失敗所採取的措施。因此按法律要求舉辦的選舉,如能成功舉行獲得廣泛參與,將有助提升選舉認受性,合乎公眾利益,而促進參與和避免杯葛的合法舉措則可算追求正當目的。


判詞中再考慮條例立法背景,指2020 年《港區國安法》實施後,全國人大因應2019年的社會動盪和政治體制失序,而啟動選舉制度重大改革,認為要回復香港的憲制秩序,以及確保香港在「一國兩制」框架下的有效管治,有必要完善制度。由是觀之雖然個人不投票、投白票或無效票則仍屬合法,但涉案條例立例旨在限制市民公開鼓吹不參與選舉,以維護選舉制度、選舉妥善運作及公信力。因為公開鼓吹不投票投白票可破壞選舉改革的目標,並損害選舉制度及選舉認受性,尤其當相關言論屬偏頗、情緒化或煽動性的訴求。判詞強調法律容許基於保障公共秩序而對表達自由施加限制,涉案條例可視為保障公共秩序的措施,因此其追求正當目的,並明顯地與該目的有合理關連。


終審庭認為涉案條例保留了所有合法的選舉選擇,施加的限制有限而精準,僅限於選舉期間的公眾煽惑行為,因為這最有可能破壞選舉參與度和公眾信心。在選舉期間以外公開鼓吹或在任何時候私下討論,都不受條例限制。終審庭條例中同時引入了保障,包括按個案的所有情況評估「煽惑」指控是否成立,以及設有免責辯護。縱使刑罰不輕,但基於其憲制目的之重要性,刑罰仍屬恰當,限制表達自由實屬必需,並取得合理平衡,因此一致駁回上訴。


圖片來源: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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