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內地法律學者、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王萬里:《基本法》不能被理解為特區「憲法」、適用香港全國性法律地位與其相同
【港區國安法】內地法律學者、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王萬里:《基本法》不能被理解為特區「憲法」、適用香港全國性法律地位與其相同

攬炒派人士近日不時公然煽動恐慌,稱新近落實的全國性法律《港區國安法》凌駕《基本法》,令港人喪失《基本法》明文保障的人權和自由等等。上述論點最為人不齒之處,在於刻意遺漏《港區國安法》中明文規定要保障香港市民的各項基本權利。此外,攬炒派人士的說法,明顯是曲解了《基本法》的地位,同時錯誤將其他在港適用全國性法律的地位貶低。內地法律學者、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王萬里,今日在《星島日報》撰文,詳解《基本法》及其他在港適用全國性法律的地位問題,狠狠戳破攬炒派人士的謊言。


王萬里表示,《基本法》以往錯誤理解和演繹為香港特區的「憲法」(constitution),具有「獨一最高」法律地位。然而,他直言《基本法》根本不是特區「憲法」,皆因中國是單一制國家,「一國兩制」下的特別行政區制度並未改變中國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在中國只有一部憲法的前提下,《基本法》只屬於憲法相關法,其法律地位低於國家憲法,與國家憲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


他解釋,國家憲法在整體上適用於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特別行政區具有重要憲制地位,任何特區本地立法都不得與《基本法》相衝突。然而,《基本法》在特別行政區至高法律地位,只是相對於特區本地法律而言:「除了國家憲法效力顯然高於《基本法》外,在特別行政區適用的其他全國性法律具有與《基本法》同等的法律地位。」


王萬里指出,首先,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是通過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方式而適用於特區。根據公布《基本法》的國家主席令,附件是《基本法》的有機組成部分,因而附件內容效力與《基本法》主體條文具有同等規範效力。


再者,適用於特區的全國性法律屬於全國人大的立法權限《港區國安法》,故此與《基本法》一樣,屬於國家基本法律,法律地位相同。如果這些法律,例如《港區國安法》與《基本法》有關規定有疑似衝突,應當按照「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理原則處理。王萬里認為,在具體審案中如果遇到類似問題,特區法院應當按照《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解釋《基本法》的方式予以妥善處理。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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