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有應得】26歲侍應藏伸縮警棍判囚4個月 官:除判監外別無選擇
【罪有應得】26歲侍應藏伸縮警棍判囚4個月 官:除判監外別無選擇

一名26歲侍應去年10月13日參與反對禁蒙面法的「18區開花」示威活動,在屯門楊青路被警員制服期間,跌出一枝金屬製伸縮警棍被捕。他昨日(22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裁判官葉啓亮接納警員視線曾短暫時間離開被告,但不足以影響他判斷被告身份,考慮到被告並沒有使用過伸縮棍,且沒有導致任何傷亡,判被告入獄4個月。


對於辯方質疑警員或將路邊欄杆誤看成涉案銀色的伸縮警棍,葉官批評其質疑是匪夷所思和不合邏輯的,至於警員庭上口供和記事本內容不一致,葉官認為不一致的地方並不影響案情,只屬「手民之誤」,故裁定辯方所有質疑一律不成立。葉官認為警員的作供神情反映他誠實可靠。


葉官指,根據本案控罪,任何25歲以上人士一旦被定罪,須被判處不超過3年監禁,亦不能判以緩刑,因此除判監外別無選擇。而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案中並無有效求情因素可減刑,遂判他監禁4個月。


26歲被告王英傑透過辯方律師求情指,自己因被捕失去跟車工人的工作,剛轉職任侍應,被告多年來參與社區義務工作,對社會的貢獻一定超越危害,被告犯案動機僅出於改變社會,遺憾手法有誤,而且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經使用伸縮棍。


另外,25歲地盤工人關毅良和20歲學生林汶軒,涉於去年11月3日晚在元朗街頭,被警方發現攜有易燃液體、打火機、刀、雷射筆等物品,昨在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和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4罪。裁判官張潔宜押後案件為兩人索取背景、更生勞教等報告後判刑。兩名被告暫還柙至下月7日判刑。


圖片來源:大公報、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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