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全面睇】美國擁超過20條國安法 斯諾登洩密涉犯《間諜法》最高可判囚10年
【國安法全面睇】美國擁超過20條國安法 斯諾登洩密涉犯《間諜法》最高可判囚10年

美國高調介入中國就「港區國安法」立法,甚至揚言要制裁香港,香港的攬炒派也紛紛附和,並向公眾散播恐慌。但事實上,美國本身就擁有超過20條國安法。因稜鏡門事件逃亡俄羅斯的美國中央情報局前職員斯諾登,2013年5月由夏威夷到香港,向英國《衞報》等報章揭露美國大規模監控通訊計劃。時任美國總統奧巴馬就說:「我不認為斯諾登是愛國者,他被控三項重罪,若他相信自己做得對,那跟每個美國人一樣,他可以回來受審。」


為何斯諾登被視為不愛國?就因為他踢爆美國不見得光的稜鏡計劃,包括數萬次入侵網路行動,竊聽德國總理默克爾等超過3個外國領袖的電話。美國當局指控斯諾登洩密,嚴重破壞國家安全,包括觸犯《間諜法》下的兩項條文,洩露國防資料及機密通訊情報,每項最高可以判監10年。


據了解,美國1917年通過的《間諜法》(Espionage Act of 1917)是第一次世界大戰時期的產物,其後經過多次修改。根據現時的版本,可判死刑的條文為第794條「搜集或提供國防資料以協助外國政府」,涉及的罪名包括「在有意圖或有理由相信會傷害美國、對外國有利的情況下,直接或間接傳送、嘗試傳送跟國防相關的資訊予外國政府、外國軍方(不論美國政府是否承認該國家)或任何外國代表、官員甚至公民等,最高均可判處死刑」。以及「在戰爭時期為敵方『搜集、記錄、發表、通訊或引出』任何跟軍方與國防有關的資訊,可判處死刑或任何年期的監禁。」


近年美國政府以此法起訴斯諾登、亞桑奇等多人,被批評打壓洩密者,引起寒蟬效應。香港攬炒派一味反對「港區國安法」,但他們為何又不批評美國國安法,根本就是雙重標準!


圖片來源: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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