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臥底行動】終審法院早於2000年表明:法律承認利用臥底行動是執法機構用以打擊罪行的重要武器之一
【臥底行動】終審法院早於2000年表明:法律承認利用臥底行動是執法機構用以打擊罪行的重要武器之一

「臥底行動」有甚麼好處和作用呢?根據香港終審法院在2000年的判詞(律政司司長 訴 林達明及另一人 [2000] HKCFA 90; [2000] 2 HKLRD 431; (2000) 3 HKCFAR 168; [2000] 2 HKC 693; FACC 9/1999 (26 June 2000)),當時的終院法官清楚指出,「法律承認利用臥底行動是執法機構用以打擊罪行的重要武器之一;特別是在犯罪活動正在進行時採取臥底行動以及在罪行完成後採取臥底行動,藉以取得證據,將罪犯繩之於法。利用臥底行動對社會力抗罪行起著重要作用,尤其有助打擊嚴重罪行,不論是貪污、販運危險藥物或恐怖主義罪行亦然。但這類臥底行動能否成功以至是否可行,實有賴執法人員隱瞞其真正身分,從而與涉嫌違法者建立適當的關係。因此,這類行動難免帶有掩飾、欺騙和狡詐成分。法律接受執法機關有可能不得不借助此種手法。」


圖片來源:無綫新聞影片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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