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港獨」】高院駁回陳浩天選舉呈請 判詞:選舉主任有權引用各項相關資料評定參選人是否「真誠」
【DQ「港獨」】高院駁回陳浩天選舉呈請  判詞:選舉主任有權引用各項相關資料評定參選人是否「真誠」
主張「港獨」的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二○一六年報名參加立法會新界西直選,選舉主任指他支持「港獨」,取消他參選資格。陳浩天其後提出選舉呈請,要求法庭宣告選舉無效,高院頒下判詞,裁定陳浩天敗訴,須付訟費。 法官區慶祥指出,選舉主任要求參選申請人簽署「效忠確認書」,是根據基本法第104條而定立。條文要求參選或公職人員(包括立法會議員)需效忠香港特區及擁護基本法,並非無法律依據。判詞亦指,選舉主任判辨參選人是否真誠效忠特區及基本法,不可能單靠「效忠確認書」,選舉主任有權從其他渠道搜集、核對資料,再分析參選申請人是否具有「真誠」。同時,選舉主任確曾向陳浩天查詢其「港獨」立場,惟對方拒絕回答,認為選舉主任已給予他合理的解釋機會,故綜合上述理據,決定駁回陳浩天的選舉呈請。 原圖:港人講地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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