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系列二.辱警罪】澳門侮辱警察構成「加重侮辱罪」 屬刑事犯罪 最高刑法監禁3年
【他山之石系列二.辱警罪】澳門侮辱警察構成「加重侮辱罪」 屬刑事犯罪 最高刑法監禁3年

本欄連日刊發辱警罪系列後,引發網民熱議。小編今天繼續介紹其他地區辱警罪經驗,本期向讀者介紹與香港的「鄰居」澳門《刑法典》中關於侮辱公務人員,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175條、第176條規定,「侮辱罪」是指以口頭、文書、動作、圖像或其他表達方式,公然凌辱、誣蔑、貶低他人的人格,因而令到他人的名譽和尊嚴受損。一經定罪,「侮辱罪」最高可判三個月監禁。如犯罪透過社會傳播媒介作出,將會判處最高二年徒刑,或不少於120日罰金。但是,如果侮辱的對象是正在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教學人員、公共考核員、證人或律師,例如警察等,就會構成「加重侮辱罪」。「加重侮辱罪」最高刑罰是「侮辱罪」的1.5倍。

據澳門新聞局記錄,2015年6月一名控煙警察於檢控違法吸煙者時,遭違法吸煙者用粗言侮辱及恐嚇,該名違法人士被判「加重侮辱罪」及「恐嚇罪」罪成。判罰澳門幣9000元,若不支付罰金就須監禁120日;除此之外,另須向控煙警察支付非財產性民事損害賠償澳門幣4000元。

澳門的做法,你認為本港值得借鑒嗎?歡迎留言與我哋分享下!

原圖: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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