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嚟緊9年都要繼續喺監獄度過!//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被控《港區國安法》下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他早前承認控罪,今日(5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囚10年。正如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所講,黃之鋒未成年已經參與社運,18歲開始犯下不同罪行,犯案纍纍。
2014年9月,「學民思潮」與學聯發起罷課,最終更發動所謂重奪「公民廣場」行動,釀成歷時79天的非法「佔中」,作為重要組織者之一的黃之鋒,2017年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
黃之鋒同於2014年亦因「佔旺」期間,阻撓執達主任清場而被控藐視法庭罪,罪成被判囚3個月,黃於2019年就刑期上訴得直後被改判囚兩個月,他於同年6月17日出獄。
出獄後,黃之鋒參與2019年反修例活動。2020年12月,黃之鋒因2019年6月21日反修例期間的行動遭判「非經批准集結」相關罪名成立,被判刑13個半月。同年10月5日,黃又參與銅鑼灣反《禁蒙面法》遊行,被裁定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違反《禁止蒙面規例》罪成,合共判囚4個月。黃亦因參與2020年6月4日在維園參與非法集會被判囚10個月,其後經上訴減刑至8個月。
在備受關注的「35+顛覆政權」案中,他因參與2020年非法「35+初選」,觸犯香港國安法下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最終被判處監禁56個月。此外,黃之鋒因在網上非法公開警員個人資料及婚禮照片進行惡意「起底」,再次干犯藐視法庭罪,被判囚3個月。
圖片來源: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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