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承認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今日(5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囚10年。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在高院外見記者時表示,歡迎法庭對黃之鋒作出重判,顯示法庭確定相關罪行重大。
李桂華指出,在《港區國安法》實施之前,黃之鋒於2016年11月到美國推動通過《香港人權民主法案》,內容主要是制裁、拒絕簽證及凍結資產;2019年9月,黃之鋒和羅冠聰再去美國國會聽證會,倡議上述法案,進行所謂作證;同時黃之鋒也去德國,游說當地政府要員,要求延緩和中國的貿易談判,以及禁售香港警方設備。他除了親自去,也通過視像,在2019年9月及12月游說意大利國會議員和歐盟要員做出上述要求的行為。
李桂華表示,2020年7月1日國安法實施之後,羅冠聰已經潛逃外地,繼續乞求外國對香港特區和中國做出敵對行動,黃之鋒在香港有案在身,法庭禁止他離開香港,但是他仍然和羅冠聰推動對香港特區及中國進行敵對行動,當中包括推動外地公司停止向警方售賣調查工具,直到11月入獄後才停止。
李桂華強調,明顯黃之鋒和黨羽希望挾洋自重,用制裁手段令特區政府屈服,依然徒勞無功,他對於香港2014年非法「佔中」、2019年「黑暴」難辭其咎。黃之鋒未成年已經參與社運,18歲開始犯下不同罪行,犯案纍纍,包括兩項國安法例罪行以及多項集結罪行。特別是2019年6月21日包圍警察總部,他是以組織者、煽動者身份被控告,亦有兩項藐視法庭罪行。黃之鋒是不懂、也不願意守法的人,不把法庭放在眼中。
李桂華衷心希望黃之鋒在獄中好好反省自己對國家和香港所做的錯事壞事,也要培養自己守法精神,好好認識自己的國家。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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