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網圖】罪有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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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指本案量刑既非「連坐」或「集體懲罰」,亦與被告是否潛逃者親屬完全無關。//


被國安處通緝、遭香港保安局長指明為潛逃者的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其父親郭賢生去年初打算取消為郭鳳儀投保的保險時,協助更改保單持有人,提取近9萬元結餘,經審訊後被裁定企圖處理屬於潛逃者的資金罪成。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今早(2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時指,被告在兩個月內兩度處理文件欲取款,更涉及冒充潛逃者簽署,案件性質嚴重,判處他入獄8個月。


68歲商人郭賢生,被控一項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或由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罪。控罪指,他於2025年1月4日至2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本案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後,首宗海外被通緝並列為指明潛逃者人士的家人,被控「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的案件。鄭官判刑時指,本案性質及罪責嚴重,郭賢生的行為令女兒潛逃期間資金有機會被動用,增加她拒絕回港受審的機會,難以達致防範制止危害國安行為的目的。


對於辯方指條例旨在阻止他人使用及處理潛逃者資產,以免潛逃者用作違法行為,該潛逃者是否回港並非考慮因素。鄭官質疑若目的僅限於此,法例毋須涵蓋潛逃者所有資產,又認為法例未有定義資產來源及去向,意味所有資產「都唔郁得」。不過,考慮到涉案金額源自被告多年支付的保費,情況特殊,鄭官終判處被告入獄8個月,又指本案量刑不存在辯方所稱「連坐」或「集體懲罰」,更與被告是否潛逃者親屬完全無關。


圖片來源: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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