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律師參與國安審訊禍患無窮
外國律師參與國安審訊禍患無窮

在廣大市民眼中,司法機構允許一名英國律師來港為黎智英的國安控罪辯護,根本是不合常理。


《港區國安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起草和頒布,是以內地的大陸法系為基礎,並聲明以中文本為準,英文版僅作參考之用。因此,律師在法庭上就國安法的內容進行辯論,都必須對內地法律制度和國安法的起草原則有充分認知。論資格,英國律師不具備這方面的專業知識,遠不如本地律師。論人選,供黎智英選擇的本地律師大有人在,但他偏偏選擇一個不諳中文,也沒有接受過內地法律培訓的英國律師為他辯護,這有違常理和邏輯。


此外,針對黎智英的控方證物主要是《蘋果日報》發表的161篇煽動性文章。外國律師顯然不能充分理解當中的意思和含意,更何況為了遷就他,當局必須花費大量人力物力來翻譯這些文章。辯護律師其中一個常用的招數是在個別字眼上大做文章,糾纏不休。這些文章翻譯成英文後,那位英國律師就有大量素材可制造有利於被告的疑點,以便辯稱黎智英得不到公平審訊。不管怎樣,辯護律師言語不通,定必會浪費法庭的寶貴時間。


眾所周知,國家安全審訊往往涉及國家機密,因此通常不公開進行。世上沒有一個國家會允許外國律師參與其國案審訊。可以肯定的是,若果維基解密創辦人阿桑奇在美國接受國安審訊,華府絕不會允許外國律師為他辯護!


此外,香港承傳了英國法院的不良做法,要求控方在審訊前向辯方披露所有不會呈堂的證供。本案的不呈堂證供可能包含對黎智英以及其親信的監控和電話截聽紀錄,當中很有可能涉及國家機密以及國安公署採用的先進調查科技,顯然不適宜讓外國律師接觸這類國家級的機密資訊。


《港區國安法》第63條規定:「擔任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當局沒有一個有效的機制確保外國律師在審訊完畢和離港後會繼續遵守這項規定。過往的案例顯示,英國私人執業律師在回國後可能會受到英國政府的脅迫或管制而作出妥協。因此,本港法院一時的疏忽,會為境外勢力干預中國內政敞開大門,後果不堪設想。


作出司法決定之前,香港法院不可能對當中的禍害毫不了解。這位英國律師很可能會把黎智英描述成民主英雄,並把《港區國安法》誣衊成侵犯香港民主、自由與人權的鐵腕政策。屆時國際媒體會乘機大造文章,抨擊中國迫害黎智英。因此,法院的決定只會助長西方媒體的反華浪潮,進一步妖魔化中國。


黎智英的個案暴露某些法庭程序不合時宜,需要作出改革。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批准黎智英聘請外國律師,不應由他的三位下屬審核律政司提出的上訴申請,因為他們不可能推翻上司的裁決。另外,既然上訴法院駁回了律政司的上訴申請,程序上不應再要求律政司先獲得其許可,才可上訴至終審法院,這無異於要求上訴法院承認自己之前的裁決是錯誤的。這樣的司法程序不但費時失事,而且法庭還裁定政府要支付訴訟費,這在市民眼中無異是給予法庭多次機會讓律政司受辱。


此外,律政司在終審法院上訴時提出截然不同的新論點﹐但之前並沒有在高等法院提及或探討過,故此被終審法院拒絕接納, 終審法院也以此為由駁回律政司的上訴申請。法院理應是尋求真相的地方,如今居然以程序限制為由拒絕接納新的論點,做法匪夷所思,難怪被人詬病。


終審法院有可能是顧忌外籍法官的取態,擔心不讓外國律師參與黎智英的審訊,可能會引發一輪辭職潮。


筆者早前曾論及,境外勢力干預香港事務時很容易瞄上在香港執業的外籍法官。西方國家和反華組織一有機會就會脅迫外籍法官辭任終審法院,然後向世界宣揚香港「司法崩塌」。依筆者所見,終審法院應該取消外籍法官制度,只有在必要時才聘用合資格的外籍法官審理個別案件,與世界銀行、聯合國等國際組織聘請專家顧問的做法看齊。


很明顯,國安審訊理應以中文進行,參與的法官、檢控官和辯護律師團隊也應該是中國人,這樣才能確保公平審訊和提升司法效率。


終審法院的裁決會樹立可怕先例,讓境外勢力有機可乘干預香港的司法體制,更可能進一步危及中國主權和國家安全,這種情況決不容出現。因此,行政長官依法尋求人大釋法,理應得到各界支持,而全國人大為此作出澄清,符合香港最佳利益。


黎智英案這一插曲表明香港司法機構未有盡責履行維護國家安全,必須盡快作出改革,履行中共二十大報告提及的「完善特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


本文的英文版原文刊登於《中國日報香港版》評論版面,已獲作者授權轉載。


原圖:政府新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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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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