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港間諜活動說明23條立法刻不容緩
在港間諜活動說明23條立法刻不容緩

本文作者為香港中華總商會副會長楊華勇


政務司司長李家超8月5日表示,23條本地立法事在必行,他透露新法案將重點研究打擊間諜活動等;在罰則方面,參考外國的國家安全法例條文及判刑,以及《香港國安法》實踐下的法庭案例。


《基本法》23條訂明,香港需就禁止「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外國的政治性組織在港進行政治活動、香港政治性組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建立聯繫」等七個範疇自行立法,當中部分禁止行為已由去年6月30日生效的國安法規管。李家超在訪問中指出,國安法已可處理遭如顛覆、煽動部分,但仍有其他行為未能涵蓋,這正是當局需要「強化」的方向,以便本地立法能處理最特殊的情況。


警方國安處8月25日首次根據《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五的權力,針對境外代理人。對於何謂外國政治性組織代理人的法律定義,國安法附件五第二條有明確定義,(一)受外國政府或政治性組織直接或間接指使、監督、控制、僱用、補貼或資助,或收受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性組織金錢或非金錢報酬;(二)為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性組織的利益而進行其全部或部份活動。而台灣代理人自然是指台灣當局和台灣政治性組織。


與支聯會關係密切的組織包括華人民主書院,符合外國代理人的定義。華人民主書院於2011年5月在台北創立。創辦人是王丹,何俊仁、陶君行和鄭宇碩等是書院的董事。據報,2012年4月1日,「華人民主書院」董事王興中發電郵給何俊仁、陶君行和鄭宇碩等一眾董事,告知書院向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National Endowment for Damocracy, NED)的撥款申請已獲批准,金額四萬五千美元,使用要符合NED提出的規定,換言之,華人民主書院直接受NED的控制。


華人民主書院被指在港從事間諜活動。頭戴華人民主書院及支聯會兩頂帽的何俊仁、陶君行及王丹2012年在台灣,與蔡英文飯局;而民進黨中常委,前台灣交通部部長林佳龍更是華人民主書院創辦董事;書院更與民進黨中國事務部互設辦事機構,書院活脫脫是民進黨在港的代理人。


據報,鄭宇碩另與NDI的時任香港部主管薛德敖聯繫,收受資金搞亂港「假民調」,2012年資助戴耀廷46萬元發展「門戶」煽動學生鼓吹攬炒派的所謂「普選」訴求。2013年鄭宇碩與一眾書院骨幹,到台灣「拜會」協助泵水的民進黨總部,台媒高調拍攝鄭宇碩等書院骨幹,在蔡英文面前,低頭哈腰,唯命是從。

2014年違法「佔中」前,華人民主書院邀請民進黨創黨成員、「台獨」分子簡錫堦來港舉辦多場「非暴力抗爭訓練營」,培訓「佔中」骨幹,時任香港專上學生聯會秘書長周永康,以及曾到美國出任NED研究員的前民陣副召集人楊政賢,正是書院培訓的「佔中」骨幹,當時二人出席2014年7月書院的籌款晚宴,興奮致辭:「『非暴力抗爭訓練營』都係書院教曉我哋!希望中、港、台三地人團結對抗中共政權、打場勝仗」,結果一班受培訓的年輕「爛頭蟀」向前衝之下,釀成79天違法「佔中」。


違法「佔中」事敗,支聯會、華人民主書院等代理人似乎又在2019年捲土重來。有報道指,2019年維園活動前夕,何俊仁、王丹等高舉支聯會與華人民主書院兩個牌頭,在台灣以聯合舉辦之名舉辦一個所謂「中國民主運動的價值更新與路徑探索研討會」,出席者包括吾爾開希、楊建利等海外反華分子。「華人民主書院」、「基進黨」、「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關懷中國人權聯盟」、「台北長老會濟南教會」等組織並且協助亂港分子滯留台灣。


從世界主要大國的立法實踐看,出台專門的《反間諜法》已經成為一種通例。如美國、俄羅斯、英國、日本等世界發達國家都出臺了反間諜法案(美國《反間諜法》、俄羅斯《叛國罪法案》、英國《官方機密法》、日本《特定秘密保護法》),特別是美國的《反間諜法》已有近百年歷史。香港也有必要遵照國際通行做法,以23條立法的方式,專門對反間諜工作進行固化和規範。


在中國內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不直接引入香港的情況下,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事在必行,新法案重點研究打擊間諜活動等。現有官方保密法雖有針對間諜活動條文,但當年網絡活動並不流行,都是傳統實體行為,現在很多屬虛擬、網絡、數碼方面的情報及國家機密。李家超指,「需要在研究立法過程時,去強化處理外國情報單位竊取國家機密,看看條文是否充分,這當然是法律研究的其中一個重點。」「這些手段很可能在新法例需要研究,會否要有條文去有效針對。」


新法案因偵察間諜行為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查驗有關組織和個人的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的查驗權;對用於間諜行為的工具和其他財物,以及用於資助間諜行為的資金、場所、物資的查封、扣押、凍結權;制定反間諜技術防範標準,進行反間諜技術防範檢查和檢測的檢查檢測權等。


23條立法反間諜工作,要規定警方國安處及其工作人依法履行反間諜工作職責獲取的組織、個人的資訊、材料,只能用於反間諜工作。對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這是《憲法》所確立的人權原則在反間諜實踐中的具體體現。


香港間諜活動的特點,就是以公開掩護秘密、以合法掩護非法。間諜情報機關的活動有著高度的專業性,開展反間諜鬥爭必須有高水平的專門機關的專門工作。此外,堅持積極防禦,這是反間諜鬥爭的重要方針,23條立法反間諜工作以防禦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絕不允許任何國家和台灣、任何政治勢力對香港進行任何破壞活動。  


原圖:立法會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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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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