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國者論
愛國者論

本文作者為國藝娛樂文化集團主席冼國林


何謂「愛國者」?


港澳辦主任夏寶龍提出愛國者治港的概念,主要是由於中央政府發覺「在回歸之前,因為考慮到香港人信心問題,所以在制訂基本法的時候較為寬鬆,加強港人對一國兩制的信心」。但是,這一片苦心及信任就被別有用心的人,包括外國勢力及本土反動派嘅人鑽空子,在回歸23年來,不斷用選舉制度嘅漏洞進入特區政府權力核心及培養好多反中亂港嘅勢力對香港特區進行不同形式的破壞,根本他們從沒有停過滲透香港嘅每一個角落。由2003年反23條大遊行到2014年嘅佔中事件,我都曾經講過這些其實都只不過是反動勢力的一些演習,後著必然更激烈,結果最終演變到2019年爆發的黑暴事件。有鑑於此,中央政府不得不正式發表非愛國者不能進入政府管治團隊的訊息,這個訊息完全正確,亦是必需。但是何謂愛國者,夏寶龍主任就以提出負面例子去演譯。但我在此嘗試從另一個角度去演譯何謂愛國者。


好多人就講愛國唔等於愛黨,亦有好多領導人都講過:「你可以唔愛共產黨,但你必須要愛國」,但我卻有另外一個看法。


何謂「國家」?我們試從簡單概念去解釋,就是從疆土嘅劃分去定義「國家」,這亦是聯合國標準之一。在一個國家之內,不同民族都是該國之國民,每一個國民都必須履行國民責任。


在未講國民責任之前先講一下何謂「負責任政府」?一個值得尊重和支持嘅政府必須要以民為本,以達到「天下大同」為目標。何謂「大同」?孔子在「禮記 禮運篇」說明;天下大同的目標就是「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換句話說,一個負責任政府要以做到大同天下為目標,要令到老人家晚年無憂,年青人就可以有工作,年幼者有人教養,傷殘無依者得到照顧,最後做到國泰民安。不論這個政府是由什麼名稱的政權所主導,只要他為政的目標是天下大同,他就是一個值尊敬和支持的政府。名稱從來就不重要,因為世界上很多所謂民主國家就是打著民主旗號,盡荼毒人民之能事。


無可否認,在新中國立國之初,好多人突然間得到權力,而權力又會令人腐敗。所以在過去中國政府曾經確實出現過好多貪官及腐敗現象。但時至今天,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從一個一窮二白的國家發展到全球第二大經濟體,近100%人民脫貧,已經達至孔子所說的大同天下。這個由共產黨領導的中國政府已經証明瞭他以民為本之心。盡管仍然不少人將共產黨妖魔化,他確實是沒有世界其他西方國家可以和他相提並論。所以我認為中國現政權「共產黨」是一個從事實上已證明了的為民做事的值得支持的政權。儘管他可能仍有不足之處讓大家批評,但絕無任何藉口可以不擇手段去推翻一個以民為本的政權。所以每天說打倒共產黨的人其實等於企圖推翻現政權,這無異於叛國,這亦是英國現時採用的標準。


另外,仍然有不少人挑剔中國無言論自由,但係其實如果大家諗深一層,如果你所講的話會危害國家及社會安全,特別是煽動叛亂及虛假性蠱惑人心的言論及文章,試問有那一個國家會視而不見而不制訂相關法例去規管?


言歸正傳,在大家清楚國家及天下大同概念之後,我們進一步解釋何謂「愛國」?孔子在「大學 禮記篇」所講嘅「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這句說話除了可以用於當權者身上之外,亦適用於一般國民身上。每一個人民都是社會一部分,他必須要守法,「修身及人」,不去做傷害社會之事,這才是愛國的第一個基本要求。一個整天做違法之事,目無法紀之人如何可以談愛國。當然,不作奸犯科,打家劫舍,這亦僅是國民責任的基本要求。最重要是不能通敵賣國,或者時刻有叛逆之心。一個合資格愛國者必須要培養自己嘅品德修養、明是非、講道理,即是所謂「修己以安人」。


所以「愛國者」除了沒有明顯叛逆之心亦必須是守法之人,嚴於律己,正其心而修其身,以天下大同為己任才有資格進議會或權力中心。不應出現犯了法而被判刑仍可以進入立法會及任職政府高層。現時法例就算立法會議員坐完監出來仍然可以重返議會為港人立法,犯法者去立法,豈不怪哉。另外,如果要罷免一個犯了法的議員仍需三分二議員通過,根本不合理。應該修改法例為;如各級議員觸犯刑法被判刑入獄,守行為或社會服務令應即時喪失員資格,如被判刑罰款則由立法二分一議員通過罷免。另外,服刑之後,五年內不能參選。既然是撥亂反正就要來一個徹底性修正。


公務員宣誓問題


要求公務員宣誓已經實行中,這要求非常切合香港特區情況,無需多贅。但是我想一提就是宣誓嘅「誓詞內容」完全唔清晰不合邏輯。我相信三十多年前是刻意將誓詞中的效忠對象寫成「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害怕當時香港人對中國政府信心不足而委屈求存。但是今時今日既然撥亂反正,就應該做得徹底一些,將誓詞內容改為「效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擁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這樣才可以正確帶出「一國兩制」精神。另外,為了加強誓言的莊嚴性,特區政府應該本地立法訂明違反誓言的刑責,去震懾一些心存僥倖之人。


最後,特區政府應該修改<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一至第十條,將字句由背叛英女皇的刑責部份更正為背叛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推翻政權的刑責。修改之後,其效力已足夠處理意圖叛逆之人,可能不需要再為基本法23條另行立法。此外,特區法例仍然有許條文不清晰及充滿殖民地色彩,用「英皇制誥」、香港總督、國務大臣等用詞而不是「行政長官」。香港<高等法院條例>第6、6A、6B條,便是一個典型例子。回歸了23年,特區政府律政司竟然對香港例的含糊性及殖民地色彩視若無睹,某程度上絕對是「政治不正確」。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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