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來的《逃犯條例》修訂
遲來的《逃犯條例》修訂

香港政府建議修訂法例,容許中國大陸、台灣和澳門,以個案形式申請把刑事罪行的嫌疑犯從香港引渡到當地受審,此建議修訂法例引發外界關注,認為有關修訂會削弱香港在「一國兩制」下作為獨立司法管轄區的地位。

香港行政長官指出,修例是為了堵塞現行法律的漏洞,讓司法機構可以處理香港男陳同佳去年在台灣涉嫌謀殺女友後返回香港的案件。陳的案件引起香港和台灣社會高度關注,但由於兩地之間沒有引渡協議,台灣政府無法要求香港代為拘捕陳同佳,把他送回台灣受審。

修例的內容

香港目前與20個國家簽有長期的逃犯移交協議,讓這些國家可以要求香港政府代為拘捕和移交逃至香港的疑犯,送回申請國受審。相關法律也訂明香港與除了這20個地區外的國家進行「一次性移交」,這些「一次性移交」的申請會交由香港立法會審議,決定是否批准。

但目前的條文訂明,香港的移交逃犯法律不適用於中國大陸、澳門和台灣。香港政府建議刪除這個限制,把審議移交逃犯申請的權利轉交行政長官,由法庭作最終決定。

香港官員強調,修訂後的法例會訂明香港不會處理任何涉及政治或宗教的案件,也會要求申請國保證不會把犯人判處死刑。

各方的憂慮

反對修訂法律意見最主要的憂慮是源於對中國大陸司法制度缺乏信心。香港與中國大陸一直都有就達成長期移交協議商討,但至今仍未成事。然而,不少建制派的議員也先後表態支持香港政府修改法例。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早前出席香港一個電台節目時表示,稱讚中國大陸的司法透明度高,指出在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看到不同地方的法庭直播,可以阻止地方勢力干預,形容中國大陸現時推行「陽光司法」。

香港建制派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指,她能夠接受香港政府現時以個案形式審視移交逃犯的要求,但她要求標凖要「從嚴」。如果中國大陸提出引渡要求,就需要由中央政府「了解一國兩制的部門」統一處理,而不是地方政府部門。她認為這樣令「中國大陸自己也有一個監管的衡量」。

商界憂慮

香港政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後,商界憂慮修訂後覆蓋罪行涉及的範圍「非常廣泛及具相確性」,認為香港商人稍有不慎就會墮入法網。

修訂後的《逃犯條例》仍然保留一些與賄賂有關的罪行,正是商界關注所在。很多在中國大陸做生意的商人稱不是主動行賄,而是「被勒索」,但中國法律訂明只要證明提供利益一方有好處就可以入罪。商界擔心會否在多年後被大陸當局追究之前罪行。香港政府之後回應商界,縮減引渡法的適用範圍,部份與商業有關例如包括公司法、知識產權、環境污染的罪行被删除,獲得多個商會支持。

港男在台涉嫌殺人案怎樣處理?

香港為修改《逃犯條例》爭取支持的時候,多次提到涉嫌在台灣諜殺女友的香港男子陳同佳,官員指如果立法會否決修例,就不能在這個案件中彰顯正義。香港有很多人士要求把陳繩之以法,但要與台灣達成這種移交協議並不是短期的事情,因此修法容許這種以個案方式處理,是考慮香港的情況。

香港與其他地方以簽訂長期協議制定移交逃犯的規定比較可取,因為討論協議期間雙方有更多時間商討細節。香港大律會公會也發表聲明提出類似的看法,指出如果香港政府認為中國大陸的的司法體制已經成熟得可以與香港簽訂類似的逃犯移交協定,就應該以長期協議的方法制定相關安排,目前香港政府至今未有提出這種看法。

再放任釀成逍遙法外

​正如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所言,在過去22年中,前述條例的執行舉步為艱。事實上,香港作為聯合國的締約國,但未有根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在沒有引渡條約下,以公約作法律依據作引渡。今天,政府是在參考過去22年內與外國的逃犯移交案例,才作出修例的決定。我們應以專業的態度深入研究、探討,不要混淆視聽。以「跨國網上騙案」為例子,案件電腦主機設於香港以外地區,在香港難以搜證,更無法形成證據。

倘再議而不決,聽之任之,在香港犯下嚴重罪行的人會利用漏洞逍遙法外,甚或變相鼓勵更多嚴重罪行。政府須盡快修正法律缺陷,以免香港繼續為逃犯天堂。


原圖:大公報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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