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例法官把關 反修訂辱港法制
逃犯例法官把關 反修訂辱港法制

本文作者為言論自由行行政總裁 黃永


近日商界開始有聲音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而提出的理由顯示坊間對此修訂有愈來愈多誤解。

 

也許以理性逐一釐清各種誤解前,我們還是有必要先回到今次修訂的觸發點:去年20歲香港少女在台灣被殺,但基於疑犯已逃回香港,在沒有引渡協議的情況下,台灣司法機關未能開庭。

 

坦白說,不論是特區官員回應時強調「要彌補法律漏洞」或是建制派那句「公義未能彰顯」,說法縱然沒錯,但用詞未免過於冰冷。

 

只要試着想想:自己身邊任何一位好友,若20歲時突然被殺,卻拿兇手沒辦法,你會否內心一沉?再試着感受一下,兩位含辛茹苦的父母近月如何面對各種反對聲音……那種心痛,正是為甚麼要修訂逃犯條例。隨意把一條生命的消逝,跟自己對政權的不滿或商業利益掛鈎,甚至為求散播恐懼而不擇手段胡謅,對仍在世者所帶來的傷害,你們可又感受得到?若連個別生命亦不懂尊重,試問談何公義與民主?

 

港少女台被殺 無引渡難彰公義

 

寫到這裏,相信總有人要罵:「你少來感性這一套。說到底,還不是特區政府利用了受害人的感情,企圖透過修訂逃犯條例來達到其他政治目的嗎?香港單獨跟台灣簽訂移交協議不就解決問題了?未能單獨跟台灣簽協議難道又不是政治作怪?」很好。既然如是,以下就一同進入理性討論的層次。

 

1.為甚麼港府不止跟台灣簽訂引渡逃犯協議?

 

不少人認為相關的謀殺案既然發生在台灣,特區政府單獨跟台灣簽引渡協議便行,並以陰謀論推斷港府是「借機協助內地捉人」。實情是非香港不能,而是台灣不為——《基本法》第95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

 

換言之,香港作為特區的確具備法律基礎(即基本法有正式授權)可以只跟台灣進行「司法互助」(包括移交逃犯),但前提是台灣願意接受第95條中「全國其他地區」的定義:也就是台灣屬中央管治——政治現實告訴我們,目前台灣政府並不會接受這個定義,那怕只是為特定案件作單一安排。

 

既然根據基本法的框架,香港未能單獨跟台灣先簽協議,特區政府亦只好透過修例作「涵蓋安排」(blanket arrangement):一次過確立如何處理「所有」未簽訂協議的地方之移交逃犯安排。又由於基本法源於國家憲法,故此逃犯條例修訂的新安排不可能只適用於其他地方,卻硬要把內地法域剔除——由此可見,今次修訂背後的整體思路,只涉法律原則與定義,而不涉政治,正正就是特區官員所指的「彌補法律漏洞」。

 

法網適用港法例 濫捕不成立

 

2.內地法律繁複且司法制度不完善,港人會誤墮法網而無辜被引渡到內地受冤獄?

 

這條問題過去一周在商界流行起來,但散播恐懼者忽略了逃犯條例修訂中,一個極為重要的前提:被引渡的人所干犯之罪行,必須屬於現行香港法例內有明確定義的刑事罪行——意思是如果其他地方有某些巧立名目的罪行(如為求緝拿某人而刻意針對性修例),只要這些「罪行」在香港法例中並不存在,法官也不會批准相關的移交申請。

 

因此,部分商界代表最近高舉的「涵蓋罪行範圍太廣泛而容易誤墮法網」之說,實際上站不住腳:皆因這個「網」只是本地法網——除非這些商界代表(好幾位是前任或現任立法會議員)認為香港現行法律制度千瘡百孔、諸多陷阱,令任何人在香港也易被濫捕,否則此說並不成立。

 

3.內地政府因經濟罪行而申請移交,會破壞香港作為國際商業運作可靠避風港之觀感?

 

此乃美國商會向保安局所提交之意見書的主要憂慮,當中忽略了今次逃犯條例修訂的主要「把關者」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只要法官認為移交申請涉政治或宗教迫害等原因,條例已訂明不能作出批准。

 

反過來看,若認為修訂逃犯條例後,香港便頓成「濫捕政治犯之缺口」,那就是對本港法官失去信心至幾近侮辱其智慧與經驗的地步。

 

應相信法官智慧 不容政治迫害

 

也有人認為,法官的決定往往受制於特區政府提交哪些證據,要刻意引渡某人到內地,特區政府只需選擇性呈交資料便成事——此陰謀論一方面也有上述侮辱法官智慧之嫌(難道法官不懂追問問題以釐清整體案情?)。

 

另一方面,由於牽涉的罪行必須是香港法律本身已經存在的罪行,故本地法官肯定對相關條例有一定理解,而任何隱瞞均會令特區政府冒上被司法覆核的風險。更何況,要是申請涉及任何政治或宗教因素,難道當事人不會大聲疾呼,讓法官清楚明白箇中實情?

 

然而,要數對香港法官最大的侮辱,莫過於認為中央會施壓而迫使法官就範。事實上,目前終審法院12位海外非常任法官中,有4位來自澳洲而8位來自英國,他們在國際極具聲望——澳洲和英國的商會與領事,不妨考慮向美國商會說明,本港司法制度的獨特性和優越性,足以令法官在處理引渡逃犯申請時能夠把好關,更不可能是中央指揮下的一介橡皮圖章。

 

綜合以上3點,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者,既罔顧基本法,又漠視香港法律,更侮辱法官智慧,踐踏並貶低香港法制莫過於此,望君三思。

 

原文轉載自《香港經濟日報》2019年3月12日


圖片來源:文匯報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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