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立法乃憲制責任 心中無鬼有何懼
《國歌法》立法乃憲制責任 心中無鬼有何懼

國歌與國旗、國徽同屬憲法規定的國家象徵,承載着全國人民的情感寄託,喚起大家的愛國情懷,更讓外人聞歌如訪其國親其民。特區政府制訂《國歌法》,市民尊重國歌,屬理所當然,也是憲制責任。只要心中無「鬼」,不存歹念,對國歌法立法又有何懼?


大部分國家都制訂了《國歌法》,其目標和內容雖不盡相同,但有兩個共通的基本點,一是指明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並且透過指引性條文讓市民尊重國歌,規範其奏唱;二是就一些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或不當使用國歌的行為訂立罰則,以維護其尊嚴;對故意侮辱國歌、挑弄民族仇恨的行為,必須依法懲治。因此,《國歌法》不常用,但必須備用。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指出,《國歌法》的立法精神並非強迫市民愛國並作出懲罰,而是提倡尊重國歌,但故意侮辱國歌,則不能完全沒有後果,所以才對有關行為設定刑罰。


需強調,國歌莊嚴神聖,當奏播國歌時須肅立,不能胡鬧嬉戲,或作出輕浮的失禮言行,這是常識,更是作為國民,特別是從政者的應有之義。可惜,反對派故意對《國歌法》製造恐懼感,聲稱可能會「動輒得咎」,隨時會觸犯法律,更指會「箝制言論、集會自由」、「以言入罪」、「強迫洗腦」。但正所謂「心中無鬼不怕鬼」,如果本身堂堂正正,規規矩矩,尊重國家,根本不會在奏唱國歌的場合做出抵觸法律的行為,又有什麼可「恐懼」、「疑惑」?


尊重國歌非小事閒事,公然「噓國歌」、做出丟人現眼的不文明舉止,都不可能是「無心之失」,而是刻意遊走法律灰色地帶的精心部署,若負上法律責任,不是「動輒得咎」,而是「咎由自取」!


說到底,反對派千方百計反對《國歌法》立法,背後思路有二:一是對香港政治發展和民主前途欠承擔,堅持對政府法案「為反對而反對」;二是他們抗拒國家民族身份認同,拒絕與內地融合。


大多數國家都已制訂《國歌法》,國歌的曲譜、歌詞充分體現該國的歷史、政治、社會、文化。聯合國安理會5個常任理事國,即中英美法俄的國歌: 《義勇軍進行曲》、《天佑吾皇》、《星條旗永不落》、《馬賽曲》和《俄羅斯聯邦國歌》,都開宗明義指明國家的發展方向,引導人民愛國。


在中國,《義勇軍進行曲》是在國家民族飽受欺凌、瀕臨生死存亡關頭創作出來的,全曲體現不屈不撓的民族精神,港人對此感受良多。任何人對國歌不知尊重珍惜,枉為香港人,枉為中國人!


原文轉載自《文匯報》201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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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大公網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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