豈容大學成為「港獨」堡壘?
豈容大學成為「港獨」堡壘?

本文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顧敏康

香港大學今年8月29日舉行開學典禮,學生會會長黃程鋒鼓吹新生要有「造反的勇氣」,宣稱「佔中」學生為所謂的「英雄」,更揚言期望港大未來有更多「英雄」誕生。據媒體報道,黃程鋒此前一直宣揚「港獨」,曾拒認自己是中國人,還與鼓吹「港獨」的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關係密切。

同樣在8月29日,香港教育大學也舉行「新生入學歡迎會」,學生會臨時委員會會長張鑫在致辭時也提及「香港獨立」。而理工大學校園日前發生的暴力事件,更是與學生會包庇「港獨」直接有關。據媒體報道,學生會不滿民主牆「港獨」標語被校方撕走,學生會會長林穎恒隨即糾眾包圍校長室,推撞副校長和禁錮教職員,事後還「惡人先告狀」,以絕食作為要挾,要校方「交出」「民主牆」的管理權。令人不可理解的是,校方居然與之達成協議,繼續賦權學生會管理民主牆,也沒提及違法管理的具體懲罰措施。

這些事件足以說明兩個問題:第一,香港的大學學生會已經成為「港獨」的先鋒營,這些學生會的領導者披上「言論自由」外衣,公然行違法之事;第二,如同面對「佔中」、「港獨」言論,乃至學生無理圍攻,大學校方似乎總是顯得底氣不足,不敢像港專學院暨香港專業進修學校的陳卓禧校長那樣,理直氣壯反對挑戰法治底線的行為,令大學變相成為那些學生會一而再、再而三挑戰「一國兩制」底線的「溫床」。

「港獨」不再是偽命題,應該看到其與其他「四獨」( 「疆獨」、「藏獨」、「蒙獨」、「台獨」)逐步勾聯,對國家發展帶來嚴重的不穩定因素,令國家內外受敵。其實早在回歸前,立法者就已經預計到「一國兩制」下香港有可能成為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從事破壞國家安全活動的地方,並與香港的政治性組織和團體勾連。因此,《基本法》第23條明確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但是回歸以來,香港反對派一直對23條耿耿於懷,千方百計阻止對23條進行本地立法。自2003年第23條立法流產後,23條立法成為歷屆政府的禁忌,被束之高閣。這也客觀上導致「港獨」言行甚囂塵上。

學生會成激進派「政治跳板」

香港的大學也早已成為外國和本地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的必爭之地,大學的學生會當然也是重點。另一方面,那些有野心的激進學生近年來也利用學生會作為「政治跳板」,投身政黨以及煽動「港獨」。最明顯例子就是「香港眾志」常委羅冠聰,他曾是嶺大學生會會長,之後加入學聯,有份策劃2014年非法「佔中」,及後成為學聯秘書長,並與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另組「香港眾志」,參選2016年立法會選舉,提倡實為「港獨」的「民主自決」。中國有句古話: 「多行不義必自斃」。羅冠聰得意忘形,故意在就職典禮上違法宣誓,最終被DQ。另一例子是劉小麗的幕後軍師黃永志,他曾出任中大學生會會長,之後成為「社民連」副秘書長,現是「小麗民主教室」成員。

學生會一方面濫用大學資源宣揚「港獨」,另一方面則經常搬出所謂的「言論自由」作擋箭牌。筆者曾不止一次地指出, 「言論自由」並非絕對權利,當「港獨」言論與國家領土完整和國家安全的利益發生衝突時,國家完全有對其進行規制的必要性和合法基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3款規定: 「本條第二款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這已經說明,為了保障國家安全,立法或根據現有刑事法律限制及懲罰「港獨」行為是必要的。

大學高層須嚴處「宣獨」學生

面對「港獨」言行在大學盛行,大學高層不能僅僅表態反對了事,而是應該以「國家安全」為上,採取切實措施遏制「港獨」言行,比如應該規管學生會的資金等。道理很簡單,公立大學由公帑建立,理所當然地應當遵守《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不容許校員內有鼓吹違憲和鼓吹分裂國家的行為。

近日有消息稱浸會大學有意修改校規,禁止學生作出「影響學校聲譽」的言行,罰則可嚴重到取消學籍。倘若消息屬實,筆者舉雙手贊同。「影響學校聲譽」當然應包括違法宣揚「港獨」,必要的處罰並不會導致言論自由的減少。

行文至此,不妨再請各大學高層回味一下陳卓禧校長那段令人敬佩的話: 「港專作為一間愛國愛港的學校,必定高舉愛國旗幟,這個是沒有任何妥協餘地的,即使殖民地時代都沒有退縮過!即使受殖民地政府的打壓、資助被撤銷、校址被收回,也從無放棄愛國立場!你們如果連這件事都不知道,那就是你們選錯了學校!」

本文轉載自《明報》2018年12月2日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2
支持
0
嬲爆
0
無計啦
1
超無奈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