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文章】行李檢查案的判決是壞的先例
【精選文章】行李檢查案的判決是壞的先例

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於香港機場管理局處理前行政長官梁振英女兒取回電腦袋的司法覆核案中的判決,將帶來廣泛的負面影響。

 

國泰航空為梁振英的女兒所做的只是一種很多航空公司都會為他們大意的乘客提供的「酌情送遞」(courtesy delivery)服務。根據呈堂證據,2015 - 16年度中共有517次「酌情送遞」,涉及包括物品旅行證件、錢包、電腦、衣服和手提包等。從本案的判決看,周官似乎認為國泰航空和其他航空公司不應該向乘客提供此類服務。假設這517次送遞都受到司法覆核,法庭是否全部會受理,並判處有關各方須支付訟費及賠償?

 

申訴人國泰航空空中服務員羅美美理應知道有這種「酌情送遞」的存在。如果她是真的如聲稱般擔心機場安全,為什麼她沒有在早前同樣情況提出司法覆核?更值得關注是誰資助她繳付高昂的司法覆核及聘請律師的費用?綜合以上問題,不禁令人懷疑整齣行動是出於政治動機。

 

周官於案中指,乘客在旁會提高安檢效率。對此我不能苟同。以梁振英的女兒一事為例,如果她需要親自取回電腦袋,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員將須伴隨她至入境大堂,接受入境處檢查,返回離境大堂,才能取回她的電腦袋,再通過常規出境安全檢查。若她因而錯過航班,基於安全原因,航空公司將被迫從飛機上卸下她非隨身行李。整個程序將導致航班延誤至少30分鐘,影響數百名乘客。

 

問題的關鍵在於《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的文件並非一項法例。換言之,它不是由專業法律起草人士所寫的。《計畫》本質應為保密的內部指引,旨在制定一般情況下的工作準則,而非為求涵蓋所有的可能情況。假如它是由法律起草專員寫的話,我相信,此指引內會包括一項意外條款,例如「除非有合法或合理的理由,否則所有艙內行李的檢查都應在乘客在場的情況下進行」。那樣,這個司法覆核申請便必以失敗告終。

 

我不肯定法院是否知道,在國際民航組織、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和國際機場協會等國際航空機構的安全準則中,「同行同檢」的做法並沒有被明確要求。他們的指引只強調所有物品在登機前,都應接受安全檢查。在安檢期間,行李擁有者的在場與否被沒有被認為是必須的。事實上,沒有人會認為美國總統必須在檢查他的手提行李時一定要在場!據我了解,機場此事被報導後,公民黨極其高調地向這些國際機構提出正式投訴,然而他們的投訴均不為這些機構受理。

 

周家明法官的判決為所有政府部門立下了令人關注的先例:從此以後,市民可以將政府部門的內部指引用最嚴格的法律詮釋而「捉字虱」,因而投訴或司法覆核政府沒有嚴格遵守內部指引。

 

政府部門內部指引不是法律,經常因為實際情形而修改,實屬常態操作。不幸的是,法院並沒有接受機場管理局修改的指引而根據舊的指引來判案。其實如果用普通常識來判案,很明顯是次事件的首要關注是行李是否安全。而此案很清楚說明機場安全並沒有受到一點損害!

 

因此,問題在於法院是否應該從狹隘的法律解釋中審查這些程序手冊。若此例一開,所有政府部門內數千份內部指引將成司法覆核的對象,而各部門或因此都需要讓法律起草人審查並重寫他們的指引,以求保障!

 

判決後,申訴人和她的支持者在媒體面前大肆宣傳,聲稱他們贏得了一場重大戰役。他們要求香港機場管理局和民航處正式道歉。但是他們忽略了一個事實:法官沒有頒令修改後的指引版本無效,因此案件對機場現有做法並沒有實質影響。

 

歸根到底,是次案件只是一場不必要地浪費資源和法庭時間的政治表演。然而,事件中有兩個主要的輸家。首先是國泰航空集團作為全球最具關懷的航空公司的聲譽,因其員工訴訟而受到破壞。第二個輸家是航空旅客,以後航空公司地勤人員可能誤解了這一判決,於將來拒絕幫助那些忘記將個人物品帶入禁區登機的大意乘客。假若這情況在你的兒女身上發生,你應知道該責怪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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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轉載於《中國日報》 2018年8月28日(此中文版由《港人講地》編輯翻譯,內容已獲作者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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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圖:大公報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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