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政策要配合人才互動
稅務政策要配合人才互動

本文作者為李慧琼/立法會議員


國務院日前宣布,合資格港人下月起可申領內地居住證,在就業、教育、社保、就醫、使用銀行服務及購買火車票等多個方面,與內地居民看齊。

高鐵香港段和港珠澳大橋即將通車,本港與內地一小時生活圈逐漸成形。中央在這個時候向港人簽發內地居住證,為港人帶來更多便利,筆者十分感謝,期待內地與特區政府繼續創造誘因,為港人工作生活,提供更多選擇。
要吸引港人北上發展,筆者認為居住證之後,下一步是要考慮如何處理兩地的稅務安排。
主要三類港澳居民受影響
過往,港澳居民在內地工作居住滿一年,其境外收入才要在內地繳稅。這個稅務安排由來已久,亦為大家熟悉及在預期之內。然而,內地最近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其中一項關鍵內容,是將居住滿一年修改為一百八十三天。若這項修訂獲得通過,在內地工作的港澳居民就很難避免成為內地的「居民納稅人」,即其境外收入便要繳交稅率較高,稅制遠較複雜的內地稅。
香港稅制簡單,稅率較低,個人入息率由百分之二至一成七,而內地稅率則為百分之三至四成五。
概括而言,受「一百八十三天」新標準影響的主要有三類港澳居民。第一,在內地工作的港澳居民,他們周一到周五在內地,周末回到香港或澳門,每年累計在內地逗留天數超過一百八十三天;第二,在內地居住,每天返回香港或澳門工作的港澳居民,每年累計在內地逗留的天數超過一百八十三天;第三,退休後選擇在內地生活養老的港澳人士,他們不會頻繁地出境到香港或澳門,因此在內地每年累計逗留天數超過一百八十三天。
一旦草案獲通過,上述三類人士在境外(包括香港、澳門)的所得,如租金、房屋轉讓所得、股息、利息、退休金等,都需要在內地繳納個人所得稅。值得留意是這些港澳居民之前沒有預期過其境外所得都要在內地徵稅,且稅率甚高,定會產生不滿情緒。
今次事件對於在內地工作生活的港澳居民,影響重大,基於篇幅所限,請容許筆者下次才提出解決建議。與此同時,期望內地當局從有利於港澳繁榮穩定出發,制定一些對各方面都公平的解決方案,藉稅收法律政策以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鼓勵區內的人才交流互動。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2018年08月22日
原圖:takungpao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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