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派神邏輯:受害者要自證受害?       
反對派神邏輯:受害者要自證受害?       

今期最「爆紅」的莫過於民主黨,既有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強搶女政府人員手機,基於公眾壓力與民主黨「認錯」,但至今仍運用語言偽術,不提「搶」字。另外,民主黨林卓廷、吳思諾等人高調開記招,聲言「籌夠錢」,並批錢給何俊仁兩兄弟的律師行,開始「調查」UGL事件,沒有調查權、公權力的他們怎樣查無從得知,但「高手在民間」,有網友借用電影經典對白神回民主黨:「查嘅、監察嘅、收錢嘅全部都係你哋自己人,點同你鬥呀?」更有網友譏諷民主黨已淪為「偷呃拐騙」黨,情何以堪?

 

被誹謗者竟要自證清白?

 

民主黨搞「天下為公」,說要向公眾籌錢繼續「追查」UGL事件,其實早被人戳破是「炒冷飯」,並極有可能已干犯《誹謗罪》。筆者以前也寫過,如協議相關多方主事人既對梁振英的「黃金握手費」知情,並有書面批准,就是合法利益,梁振英應是清白。

 

林卓廷多次堅稱梁振英簽離職協議時仍然是戴德梁行董事有利益衝突,又要求梁振英公開UGL相關文件,但無論在公眾領域上或梁振英提供的資料都顯示,梁振英得到當時戴德梁行董事局主席代表董事局書面同意他自行和UGL談離職協議,到簽約時他已離職,中間亦沒有參與戴德梁的董事會以避免利益衝突,相關文件已交有關執法機關備案,林卓廷等人不是刻意誤導嗎?其實那些機關也沒有查梁振英,沒有調查權、公權力的民主黨又憑甚麼去查呢?

 

林卓廷等人叫梁振英交出資料好像是理直氣壯,但大家想深一層,為何誹謗者可叫被誹謗的人交出證據以證自己清白?現在是林卓廷提出無根據的指控,要提證據的是他呢!他不是當過廉署執法人員嗎?為何連這些簡單的法律ABC都不懂?

 

另一邊廂,民主黨又爆出另一個敗壞該黨名聲的許智峯。許智峯此人,激進行為早有前科,佔領區議會、衝擊立法會保安、與其他中西區區議員發生肢體衝突,惡行早已罄竹難書,一向標榜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民主黨,可以說被他砸破了「金漆招牌」。

 

剛好這幾天又有反對派媒體人包括李怡撰文要求受害女職員公開出來回應自白,難道要「受害人自證受害」嗎?這門是甚麼「神邏輯」?與林卓廷的套路如出一轍,你搶了人家的東西,人贜並獲,還要受害人公開給你「蹧質」?

 

政治炒作 轉移視綫

 

有論者指,民主黨搞「天下為公」,是要找一個「公敵」,方便炒作,維持人氣,也好為近年連番醜聞,轉移視綫。是耶非耶?讀者自行判斷,但令人不能不慨歎,昔日雄霸議會的民主派第一大黨,發展到今日竟然要用上這些不堪的伎倆!

 

綜觀今日民主黨的「生力軍」,有林子健自製「釘書釘」事件、林卓廷誣衊抹黑、「自己友益自己友」何俊仁借眾籌「掠水」、許智峯連女士都不放過,強搶手機等,可謂「偷呃拐騙」樣樣齊。

 

就算劉慧卿勸退許智峯,民主黨也容不下,還要發聲明指卿姐只是普通黨員一個,「黨員自講,不代表黨」,難怪一眾民主黨粉絲都大失所望!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 2018年5月3日

 

p.p1 {margin: 0.0px 0.0px 0.0px 0.0px; font: 16.0px PMingLiU; color: #212121; -webkit-text-stroke: #212121} p.p2 {margin: 0.0px 0.0px 0.0px 0.0px; font: 16.0px Helvetica; color: #212121; -webkit-text-stroke: #212121} span.s1 {font-kerning: none} span.s2 {font: 16.0px Helvetica; font-kerning: none} span.s3 {font: 16.0px 'PingFang TC'; font-kerning: none}

原圖:大公報、文匯報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