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不包括鼓吹港獨
言論自由不包括鼓吹港獨
本文作者為資深公共事務顧問高思正
上星期德國政府基於西班牙政府發出的拘捕令,拘捕了西班牙加泰省的前議會主席,新聞一出,我就在這裏指出:鼓吹分裂國家,即使沒有用暴力手段,在西方國家一樣可以犯法,而且刑罰相當重,在西班牙最高刑期是監禁30年。 言猶在耳,香港的戴耀廷副教授,在台灣一個「五獨」論壇上公然表示香港可以獨立建國。被特區政府、中聯辦和港澳辦嚴厲批評之下,一如所料,戴教授和其他反對派人士,包括他任教的香港大學的教師及職員會,只有祭出「言論自由」作為護身符。
借言論自由 鼓吹分裂國家?
在言論自由的幌子下,可以鼓吹分裂國家嗎?首先,言論自由並不絕對,古今中外都有誹謗法以對付不負責任的言論。誹謗以外,世界各國都有對應其他不負責任的言論。例如在機場櫃枱說行李篋內有炸彈,在飛機上討論什麼是刼機的好時機,在電影院裏無故大叫起火,這些言論,即使説笑,即使沒有任何實質行動,都是嚴重的罪行。道理很簡單,社會需要秩序、需要安全、需要穩定。 
以「自決」蠱惑人心
戴耀廷之流蠱惑人心的理論,不外是人民的多數可以決定一切,因此一國之內的地方民眾中的多數可以決定獨立。說得簡單,但當中牽涉的政治後果卻是非常深遠。西班牙加泰省的例子正好證明他們說的盡是歪理。在實際操作層面,英國根據不到百分之六十參予公投的選民的意願脫離歐盟,對英國的經濟、政府財政和國際地位的打擊都是沈重的。香港獨立,是戴耀廷副教授說得這麼簡單嗎? 政壇高人指出,目前香港沒有專門處置這種問題的法律,當年起草基本法的時候,為了讓特區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暴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為」(基本法第23條),中央才不把有關的全國性法律納入基本法的附件三。高人慨嘆,沒有這樣的全國性法律,香港又沒有完成履行基本法23條的責任,戴耀廷這種人才可以大放厥辭,群魔亂舞!
原圖:大公網圖片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