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特權保障的覆蓋範圍
立法會特權保障的覆蓋範圍

本文作者為國藝娛樂文化集團主席冼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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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問我關於梁國雄被判無罪案件的意見。我雖然只是一個法律系畢業的人並非執業律師,但是其實是法律第一年學生所學的法律概念已經包括了立法精神這一個範疇。

 

任何法例的成立背後都有個立法精神,但是由於在制定法律的時刻的人物可能隨着時間改變已經不存在或者去世。當這個法律條文引起爭拗的時候很難找回立法參與者去解釋。法庭就有責任用他們的專業法律知識無偏地去解釋法律條文原意精神的責任。香港是沿用英國普通法精神,而在我們讀憲法這個科目的每一個學生都知清楚無論教科書本或法律權威所寫的參考書都講得好清楚,在國會內的議員都會受到特權法的保障。這個保障的立法精神是可以令到議員在議會內可以暢所欲言而不會因言入罪,可以真正反映到選民的聲音或個人嘅意見。所以就算是立法會裡頭發出一些誹謗對方的言論都不會就其言論而負上民事責任。如果議員在立法會或者國會發表一些誹謗的言論,立法會主席有責任去制止,作出一種行政懲處例如趕他們離開議會,要求他們收回誹謗言論等等。例如有些議員穿着帶有宣傳或者誹謗字句的服飾或者放置物件,在立法會都是受到特權法保障。只有立法會主席可以禁止他們這樣做。法院是不會干預。「但係特權保障係絕對不包括刑事罪行,任何議員喺立法會干犯刑事罪行都不受保障。」上次黃毓民被控告成功就是一個好例子。

 

今次法院判詞提到特權保障不單止包括言論的自由亦都包括刑事行為,我感覺到非常愕然。因為一個讀完法律系一年級的學生都應該知道議員特權是絕對不可能包括刑事行為。這一個判詞似乎完全違反了立法精神,有可能違反憲法。這判決影響深遠,我覺得為釋除大眾疑慮,律政司應該考慮提出上訴。

 

原圖:大公報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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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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