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吹「自決」的人士不得參選
鼓吹「自決」的人士不得參選
本文作者為陳克勤/民建聯立法會議員
三月十一日立法會補選的焦點也許不是選舉本身,而是有關DQ的爭議。雖然有關爭議最終很可能要交由法庭解決​,但筆者認為,DQ一位明顯地不擁護《基本法》、公開鼓吹分裂國家的人士,完全合情合理。反對派的觀點主要有兩個:第一,今次DQ與過去的做法不一致;第二,DQ違反了《基本法》賦予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被選舉權。以下筆者會就這兩點回應。
「自決」等於支持「港獨」
回應第一個觀點:DQ與否並不一定要跟隨過往的做法。最主要是根據種種客觀事實去判斷該位人士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因此,以往曾經有支持「港獨」的候選人「入閘」並不等於現在支持「港獨」的人士可以「入閘」,「先例」不應該是唯一的標準。「港獨」是最近幾年才出現的歪理,認識這個歪理需要經過一個過程,正如法律也要因應社會的發展而進步。如今社會對「港獨」認識多了,明白「民主自決」這些字眼等於支持「港獨」,於是現在的選舉主任可以根據這些言論去判斷甚麼人不符合候選人的資格。所謂「搬龍門」只是反對派混淆視聽之說。其實「民主」並不違反《基本法》,問題在於「自決」二字,絕對是「一國兩制」之下所不允許的,因為「自決」等於挑戰中央對香港的管治權,隨時可以把香港從國家分裂出去。反對派不是經常誣衊政府沒有依足程序嗎?今次選舉主任「揸正嚟做」,凡不擁護《基本法》者均不得「入閘」,反對派又有甚麼好埋怨的呢?何況不是所有反對派人士都不能「入閘」,被DQ者是否應該好好反省呢?
回應第二個觀點:《基本法》是一個整體,不應該把當中的條文拆開來解讀。反對派人士以為DQ此舉不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六條,即香港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被選舉權。
這種理解就是把《基本法》「肢解」的典型例子。首先,我們必須問問,《基本法》有沒有可能支持「自決」或「港獨」?《基本法》是否允許香港舉行類似蘇格蘭的獨立公投?答案當然是否定的。「自決」不僅嚴重違反國家憲法,也與整部《基本法》的精神背道而馳。
補選不能沒完沒了
而且,從一個務實的角度來看,如果一個候選人以推動「自決」為政綱,他或她根本不可能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即使當選也無法上任,必然會被法庭DQ。難道又要再舉辦一次補選嗎?若然如此,補選豈不是沒完沒了?公共資源不應這樣浪費。所以,最明智的做法,就是禁止以任何形式鼓吹「自決」或「港獨」的人士參選。讓我們一起支持DQ的決定,齊心捍衞《基本法》和「一國兩制」!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2018年01月31日
原圖:港人講地資料圖片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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