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皮書」無新猷 莫胡亂解讀
「白皮書」無新猷 莫胡亂解讀

6月23日劉銳紹先生以「《白皮書》發表後的政局走勢」為題撰文,以他的個人經驗和記憶,提出《「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下稱《白皮書》)與當年討論「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基本法》時的內容,已有「質的改變」。文章指出「鄧小平最早說過『不派一兵一卒』,後來改為『中央只管國防和外交』,其他事情都不多管;可是,如今卻是巨細無遺地管起來,還公開說『香港沒有剩餘權力』,『中央給多少(權力),香港就有多少』」作為當中佐證。可是,當中「剩餘權力」絕非新鮮事物;「不派一兵一卒」又純粹個人記憶回想,所謂佐證,均偏離事實。

北京早明言:香港無「剩餘權力」

1984年中英簽訂聯合聲明,1985年開始起草《基本法》和有關的諮詢工作。上世紀80年代初,社會上已就「剩餘權力」的問題作出討論,「剩餘權力」絕不是甚麼新鮮事物,當時北京也明言:香港沒有「剩餘權力」。此事早有定論,不是到今天《白皮書》發表,才突然提出來的。

當年有關「剩餘權力」的討論,經常以美國聯邦政府為例。美國各個州都是一個政治實體,再一起把權力交予聯邦政府,然後聯邦政府再代表各州在外交和國防上行使權力,那麼各個州當然有剩餘權力,因為聯邦政府的權力本來就是各個州賦予的。但是,中央政府與香港的關係,從歷史到現實,從來不是這樣。

特區高度自治 屬中央授予

香港是根據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設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當年中英談判,中國決定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然後根據中國憲法在香港設立特別行政區,保留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規定五十年不變。這些在《基本法》的序言(第二段)和總則(第五條)內都寫得很清楚。《基本法》第二章第十二條清楚寫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區的設立和高度自治權力,是中央政府根據《基本法》來授予的,香港從來沒有甚麼「剩餘權力」。

至於劉先生文章中說,「鄧小平最早說過『不派一兵一卒』,後來改為『中央只管國防和外交』」。我們評論事實或歷史,總不能以一己的回想或零碎的一人一句,不理事情真假、不知就裏而作出結論,最後帶給讀者一個錯誤的信息,凡事總得回到事實和文獻的基礎。《基本法》第十四條指出「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治安和救助災害。」中央政府又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並於1997年7月1日在港實施,對駐港軍隊作出嚴格的規管。這些都是事實,都是中央政府管理和落實對香港國防事務的工作和承諾,不是個別人士片言隻語所能否定的事實。

批評收回權力 曲解《白皮書》

總的來說,劉先生既把剩餘權力曲解成《白皮書》收回∕限制香港特區權力,這是無視歷史和法律;把駐軍的決定故弄玄虛地說成從無到有,這是混淆視聽。《白皮書》的內容並非新鮮事物,主要是重申中央政府對香港實施「一國兩制」的方針政策,以及總結十多年來的實踐經驗,有助各方對此的理解,我們應該看清事實,沒必要作胡亂的推測和解讀。

原文轉載自《香港經濟日報》2014年6月26日

原圖:takungpao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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